非法集资的定义,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苗晨冬

非法集资的定义,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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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需要具备的三个条件

如果有人告诉你,只要存钱就可以获得高额利润,只要理财就可以拥有高额回报。你会相信吗?你会动心吗?

这种广告千万不要相信!因为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的事情只会存在于梦里,遇事要擦亮自己的眼睛,拆穿非法集资骗局,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跟着小编一起来认识一下

“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参与非法集资,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买单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其它任何单位。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照集资人参与的比例给予统一的清退。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受损失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

去不正规的理财公司工作要慎重,做业务员也是有风险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法治新疆

来源: 古城喀什

非法集资罪判多少年

数学老师“勇闯”娱乐圈

跟着大佬做电影投资

竟然把自己“算”进去了

事情要从2018年说起,原本是初中数学老师的张启辰由于对电影的爱好,攀上了娱乐圈的大咖,开启了电影投资之路。

从动画电影《奇游记》

到贺岁片《温暖的抱抱》

《送你一朵小红花》

再到传出投资《长津湖之水门桥》

和《流浪地球2》的消息

投资了多部大爆电影的“战绩”

让不少投资者

对张启辰的公司产生了兴趣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

所谓“稳赚不赔”的投资

竟让无数人血本无归

受害人黄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在2020年12月30日投资了《送你一朵小红花》《温暖的抱抱》两部电影,总共投入69万元。黄先生满心期待电影上映之后能收获高额回报,甚至特意去影院观看了自己投资的作品。

然而,黄先生却被现实狠狠浇了一盆冷水。电影票房虽然都很可观,但是黄先生不仅没有拿到预期收益,连本金都没了踪影。这究竟是为什么?

检察官调查发现

这场投资其实是彻彻底底的骗局

张启辰的公司

采用了多种诈骗手段

一方面

通过伪造协议售卖虚假份额

另一方面

在合同明确禁止转让的情况下

违规出售份额

更震惊的是

张启辰非法集资来的4.9亿元中

有3亿元给了代理商返佣

而这些代理商则以高额佣金为诱饵,不断募集资金,而张启辰明知是非法集资,却为了维持骗局,不得不硬着头皮继续下去,让这场投资彻底变成了一场庞氏骗局。

因违规出售份额,张启辰被上游公司终止合作,损失380万元定金,但他却没有停手,反而变本加厉继续欺骗投资者。

最终,张启辰和同伙徐某难逃法律制裁,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5年6个月等刑罚。

高投资、高回报虽然诱人

但背后风险不可忽视

作为投资者

一定要保持清醒

仔细了解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不要轻易被高收益

冲昏头脑

更要注意甄别骗局

综合新闻坊、话匣子

来源: 文汇报

非法集资1000万判几年

治理非法集资迎来首部专门法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称《条例》)日前正式公布。作为首部专门规范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工作的行政法规,《条例》对非法集资做出明确定义,并确定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原则,明确了清退资金的来源,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市场关注热议的明星代言非法集资事件,此次《条例》也就相关责任认定进行了厘清。据悉,《条例》将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明确界定非法集资

根据《条例》,非法集资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尽管近两年加强了金融监管,但非法集资活动并没有消失。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还不够成熟,投资者教育还有很大提升空间,普通民众的金融素养亟待加强。在这种情况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压力仍然比较大。

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范围不得包含“金融”等字样

《条例》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重大风险隐患得到有力化解。”日前,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各地果断查处了“团贷网”“善林金融”“信和系”“温商贷”等重大网络非法集资案件。2018年以来,全国共打击处置非法集资案件1.5万余起,涉案金额1.1万亿元,一些积累多年的隐患得到稳妥化解,一批久拖未决的案件得以有序处置。

哪些资金需要清退?

在处置方面,《条例》规定,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条例》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其中,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六方面:一是,非法集资资金余额;二是,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三是,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四是,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五是,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六是,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广告代言需谨慎

对于市场关注热议的明星代言非法集资事件,此次《条例》也就相关责任认定进行了厘清。

根据《条例》,通过广告和互联网传播非法集资信息,是非法集资风险扩散、蔓延的重要渠道。为有效切断非法集资信息传播链条,《条例》对广告发布规则、相关部门职责等提出了针对性措施:一是禁止违法发布集资类广告信息。二是明确监管职责。三是压实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条例》规定,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等均属于资金清退范围。

董希淼表示,这意味着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如果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查,发布了非法集资广告相应的信息,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关部门也可以对广告的发布者、经营者进行处罚,这就加大了非法集资广告以及相应信息发布的审查责任。这也是对民众合法权益的保护。

来源:综合自新华社、金融时报、第一财经等

来源: 中国财经报

非法集资量刑标准

当下,非法集资的手段不断翻新,一些不法分子层层包装设计所谓的项目和产品,以“热门名词”“热点概念”炒作,诱惑社会公众投入资金。一些无商品、无实体、打着“虚拟任务”名头的案件陆续出现,许多非法集资借助互联网平台,甚至还出现了完全借助微信群等开展非法集资的行为,隐蔽性强、风险传染快,风险不容忽视。那么如何更好地防范非法集资的诱惑?

这些“理财”项目要特别注意: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等为幌子的;

2、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慈善”“互助”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超发放广告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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