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詹某某职务侵占案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起,被告人张某某在上海苏**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普陀店担任仓库管理工作,负责收货、入库、单据入账管理等事宜。2019年起,被告人张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与被告人詹某某共谋,在詹某某所实际控制的上海弘*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弘*)向苏**供货小海鲜等商品时,由张某某在收货单上虚增实际收货数量,使得苏**向上海弘*多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随后,詹某某将上述款项扣除相应税费成本后,共计人民币36.7万元分批转账至张某某的个人招商银行账户。
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同年12月21日,被告人詹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二人均各自退赔了全部赃款,并获得被害公司谅解。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詹某某犯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詹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三、退赔的赃款予以发还。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詹某某将公司钱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追究二名被告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詹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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