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年司龄高收入员工,经济补偿2008年前后分段计算吗,经济补偿08年以前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罗思书

  【基本案情】

  田某于1995年12月11日入职深圳某公司,之后多次变更劳动合同主体,2011年7月1日,田某与深圳某百货零售有限公司西安骡马市分店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营运部门总经理。

  2016年11月10日,分店向田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以田某在合同履行期间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田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同日,分店通知了该公司工会。该公司工会在通知上盖章表示同意。相关《员工手册》、《奖惩政策》已经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田某公示告知。

  田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9658.16元。陕西省统计局于2016年6月12日发布的《西安:就业形势总体平稳职工收入稳步增加》一文中载明:2015年,全市(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达63193元。

  田某称,分店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关于赔偿金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法、劳动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计算年限是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以前的工作年限按劳动法的规定计算赔偿金。

  田某于2016年12月14日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诉求分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42742.75元等。该委于2017年2月27日做出深劳人仲案[2016]939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田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裁判要点】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分店对田某作出解聘处理是基于两次经升级的最终警告。但在田某受的警告处分中,上述两次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明显缺乏依据,不能成立。因此,田某所受的处分依照《员工手册》、《奖惩政策》的累加规定显然尚不足以达到两次最终警告。

  分店未能举证证明其单方与田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理后果。分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应向田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田某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分店所在西安市的在岗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其田某工作年限超过12年。根据法律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应以2015年西安市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限且支付年限不超过12年,故分店应向田某支付379158元(63193÷12×3×12×2)。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根据田某与分店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双方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结合田某工作及薪资发放情况,应认定分店系田某的用人单位。

  根据《奖惩政策》的规定,员工的纪律处分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最终警告、解聘四个层级,在纪律处分有效期内,第两次相同(层级)的纪律处分直接升级为下一个更高(层级)的纪律处分。本案中,分店因不同事项对田某分别作出三次口头警告及三次书面警告,在纪律处分有效期内累计升级作出解聘处分。

  田某所受纪律处分累计不足升级为解聘处分,故分店以严重违纪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分店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田某有权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及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案中,田某的用人单位即分店位于西安市,2015年西安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193元,田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29658.16元高于西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且工作年限超过12年。一审法院以2015年西安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认定分店应向田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9158元合法有据,予以确认。

  田某主张按深圳标准及分段计算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7140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3897号。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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