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原告向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A号的房产中属于赵某芬的50%房产由向某杰依法继承。
事实和理由:向某鹏与赵某芬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向某辉、一女向某杰。向某辉于2018年去世,向某涛是向某辉之子。赵某芬死亡时留有A号房产一套,其占有该房屋50%份额。赵某芬生前留有遗嘱,将上述房产中其享有的部分给向某杰个人所有。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赵某芬的遗产。
被告辩称
被告向某鹏辩称,同意向某杰的诉讼请求。
被告向某涛辩称,不同意向某杰的诉讼请求,不认可赵某芬的遗嘱效力。
法院查明
向某鹏与赵某芬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向某辉、一女向某杰。赵某芬于2021年去世。向某辉于2018年去世,向某涛系向某辉之子。
1996年向某鹏(乙方)与某单位(甲方)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约定甲方将A号三居室住房(以下简称涉案房产)以成本价出售给乙方,总价款约为17800元。现涉案房产尚未完成不动产登记。
赵某芬于2020年7月留有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我立本遗嘱,将我所有的房产作如下处理:在向某鹏名下的坐落在北京市海淀区A号,是我和我丈夫向某鹏的夫妻共同财产。我立本遗嘱,将上述房产中属于我的部分在我去世后留给我的女儿向某杰个人所有(不与其配偶形成夫妻共同财产)”。遗嘱下方有赵某芬签字,并注明日期。向某鹏对上述遗嘱的真实性及效力无异议。向某涛对上述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表示不申请对赵某芬签字进行笔迹鉴定。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A号房屋中赵某芬所享有的50%权益由向某杰继承。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向某鹏与赵某芬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赵某芬对涉案房屋享有的50%权益属于其遗产。赵某芬立有遗嘱,将其享有的房屋份额指定由向某杰继承,该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系合法有效。故对于赵某芬所享有的房屋权益,应当按照赵某芬的意思表示,由向某杰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