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地未到期被征收如何补偿
在租赁协议期限尚未届满时,如遇耕地被国家征收,理应获得公平且合理的赔偿款项。
具体而言,此项补偿应当基于被征收土地的原始使用目的,为其提供合法权益保障。
同时,对于征收土地产生的各类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应当向所属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每一位成员公开披露,以便接受社会大众的广泛监督。
二、承包地被征收如何补偿
关于承包地被征用的补偿范围及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费:参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年均产量的6至10倍进行补偿;
2.安置补助费:按照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收土地面积与被征收单位人均耕地面积之比计算,标准为该耕地前三年年均产量的4至6倍;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各省市自行制定相关补偿标准;
4.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在补偿后方可搬迁,并保证居住条件有所提升,可采用重新分配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
5.征收所产生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亦须得到补偿,以维护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及其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6.各项补偿标准由各省市依据土地原用途、资源状况、土地产值等多方面因素综合确定,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发布一次。
三、承包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
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土地所有权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特点,我们认为在进行征收补偿时,其标准也应该遵从与土地所有权同等的基本原则,以确保能公正并平等地维护所有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
当前,我国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普遍采用的是根据区域环境特征制定的区片综合价格或参照当年产量制定的年产值标准。
随着时代的变迁,未来的补偿方式将会由各省市政府依据本地区土地资源情况、土地实际产出量、土地区位优势、土地供应状况及社会经济总体发展水平等多个综合性因素来决定。
我们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征地补偿问题上,应由各级地方政府在全面考量投入成本、运营成本、预期收益等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核定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整个土地所有权中所占据的比重。
然后,依此计算出的结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所有权人均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补偿分配。
同时,如果承包人已经获得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那么在核定比例中,这部分利益应予以扣除。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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