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用与征收有何区别
征用与征收主要有以下区别:
1.法律效果不同。征收是所有权的改变,将集体或私人所有的财产强制收归国有;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暂时改变,征用结束后需返还被征用的财产。
2.适用条件不同。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则既可以是为了公共利益,也可以是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
3.补偿内容不同。征收要依法给予足额补偿,包括财产价值补偿等;征用一般只给予适当补偿,主要是对财产因征用而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补偿。
4.适用程序不同。征收通常需要严格的法定程序,如经过审批等;征用在紧急情况下可依紧急处置程序进行。
二、征收由谁批准备案的房屋
征收房屋一般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的审批和备案程序如下:
1.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2.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3.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4.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5.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征用房屋还是征收房屋
征用房屋和征收房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征用房屋主要是在紧急状态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使用公民、法人的房屋,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并给予适当补偿。例如在抢险救灾、军事演习等情况下,可能会临时征用房屋。
征收房屋则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为国有,并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征收房屋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永久性转移,涉及到被征收人的重大财产权益。
总的来说,征用是临时使用,征收是所有权的变更;征用有期限限制,征收是永久性的;征用主要是在紧急情况下,征收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长期规划。在具体实践中,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准确区分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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