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假卖假的销售金额认定,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假充真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华婉
生产者、销售者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过程中,以假卖假的,销售金额按照侵权产品价值认定

在以假充真类案件中,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价格往往与正品的销售价格相当,按照《知识产权解释》第12条规定的标价、实际销售价格与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出来的销售金额不会有太大的出入。但是在以假卖假、知假买假类案件中,假冒商品的销售价格往往明显低于正品商品的销售价格,如一条假冒中华烟65元,仅相当于真品中华烟价格的1/10。采用标价、实际销售价格则与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出的销售金额存在天壤之别,这就必然影响到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一般而言,实际销售金额最低,标价其次,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价格最高。按照实际销售金额计算,可能销售金额达不到入罪标准,或者适用最低一档法定刑;按照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则可能适用法定最高刑。鉴于销售金额的计算标准对定罪量刑关系重大,有必要针对生产者、销售者以假卖假情形,研究明确专门的犯罪数额计算方法。

基于一切从实际出发,笔者认为,在生产者、销售者以假卖假,购买者知假买假案件中,销售金额按照侵权产品价值认定。这是因为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的认定直接涉及罪行轻重的评价,是犯罪事实中最基本、最客观的组成部分。对于假冒注册商标或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如果行为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涉案产品的价值能够直接表明行为人骗取了购买者多少资金、购买者遭受了多少经济损失。这些数额代表的意义决定了实际销售价格在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认定中的重要性。试想,如果行为人已销售一半其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还剩一半在库房,实际销售金额总计10万元,购买者实际支付总计10万元。如果按照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格(假设为10倍的价格)计算,则是已销售部分的销售金额是100万元,未销售部分的货值金额是100万元,总计200万元。依照该标准计算出来的数额与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以及购买者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数额均存在极大偏差。在以假卖假案件中,购买者通过销售场所、方式等因素,一般不会按照正品价格支付,实际销售价格与正品价格会有很大差距,只有按照侵权产品的价值计算犯罪数额,才能符合犯罪事实。有鉴于此,对于此类案件,应当立足于实际情况,按照侵权产品的价值认定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如在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中,被告人杨某某从2007年5月起即开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包,但是究竟其已经销售出去多少包则无法查清。能够查清的就是起获在案的待售包的价值,所以应当以待售包的价值作为定案依据。杨某某销售的包,都是假冒国际知名品牌,如果按照正品的价格计算,一个包就会价格数千元甚至数万元。价格鉴定机构实事求是,根据这种假冒名牌包的市场价格来计算,8425个包作价76万余元,均价不足百元。司法机关据此作为定案依据,能够准确评价杨某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符合客观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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