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补偿金纠纷
一则武汉劳动合同案例,2007年3月6日黄某入职甲公司,双方之间签署了一份期限为2007年3月6日至2017年3月5日的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约定,聘用黄某担任化油器产品工程师职务。2017年1月18日,甲公司将其全部经营厂房租赁给武汉乙公司。从甲公司将厂房租赁给乙公司后,黄某就在乙公司处继续工作,从事的工作内容与在甲公司处一致,没有发生变化。乙公司一直未与黄某之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到2017年5月5日,乙公司的人事向黄某提出签署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本文交给黄某。该劳动合同文本记载着安排黄某担任公司化油器产品工程师一职,从事化油器开发工作。
该武汉合同案中黄某拒绝与乙公司之间签署该份劳动合同,2017年5月28日,乙公司向黄某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因黄某拒绝按照相关要求与乙公司之间协商订立劳动合同,因而,乙公司决定终止与黄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黄某在2017年5月29日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2017年6月3日,黄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乙公司向其支付10.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黄某认为其是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乙公司工作的,且甲公司也未向其支付过经济补偿金,其在甲公司的工龄应合并进行计算。
该武汉合同案中乙公司答辩称,甲乙公司之间属关联公司,且甲公司也未向黄某支付过经济补偿金,但因黄某拒签与乙公司之间签署劳动合同,乙公司才与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案件与甲公司之间毫无任何关系。即便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应从2017年1月18日起计算经济补偿金。
该武汉合同案经劳动争议仲裁、法院一审的审理,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我是武汉律师——杜律师,有合同纠纷可与我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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