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XX公司发生火灾,造成19死3伤。经调查,火灾系车间工作人员在一层香水灌装区域生产过程中操作不当引发各种原料燃烧。XX公司厂房建筑消防安全础条件差,耐火等级低,疏散楼梯数量不足;违章搭建厂棚,占用间距,在厂房建筑窗口设置影响人员逃生的铁栅栏;公司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确定专门安全管理人员,超量、混合存放易燃可燃物品,安全管理混乱;员工未经安全培训,不了解岗位火灾危险性,安全知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匮乏等。
某当事人为XX公司股东与监事,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检察院,辩护人向检察院提出责任主体不符意见,检察院后无罪不起诉。
辩护人工作:
辩护人于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复印并阅读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向当事人了解了案件事实后,与检察官进行沟通,并提出当事人不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的法律意见:
(1)XX公司重大责任事故案中,当事人仅为持有干股的股东,无论公司章程抑或股东会议并未对其有明确职责分工及工作安排,其不愿也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活动。故其并无作为义务,当然也不符合“具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犯罪构成;
(2)本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适格主体应为在生产、工作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孙X1,以及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孙X2夫妇,当事人对XX公司生产、工作并无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
检察院采纳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作出无罪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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