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麻城法院黄金桥法庭成功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2016年4月,原告嬴某与被告包某在深圳的某一网吧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不久开始同居生活。2017年11月29日,原告按照当地习俗让其父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102888元彩礼转到被告账户上。2018年农历正月初四,原告和被告在麻城市某酒店举办了婚礼,双方家属及亲友均参加了原被告的婚礼,举办婚礼的费用均由被告从彩礼中支出,但双方一直未到登记部门领取结婚证。原被告举办婚礼后,被告到原告家居住,后双方因性格不和发生争吵,2018年8月24日,被告独自带着行李离开原告家中,后原告父亲从中说和要求被告回到原告家中无果。期间,原告与被告就退还彩礼一事进行沟通,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9月,原告曾起诉至麻城法院,经法庭调解,双方均表示和好,原告撤回起诉。2020年7月,原告嬴某以双方关系没有得到改善为由再次起诉至麻城法院,要求被告包某退还彩礼。
麻城法院受理后,由李文杰法官承办该案。经法官多次走访当事人并核对证据材料,原被告均对双方确已共同举办婚礼,被告已经为婚礼付出了实际费用,且原被告已在一起生活了一段时间的事实无异议。法官遂酌定由被告向原告退还彩礼40000元。判决后,原告和被告均签收了民事判决书并表示不上诉,被告主动向原告退还了彩礼40000元,履行了相应义务。
受传统习俗的影响,现在我国大部分地区男女缔结婚姻,程序繁琐而郑重,礼尚往来贯穿于缔结婚姻的全过程。在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我们也经常遇到新出现的彩礼名目,处理此类案件时,如何正确辨析彩礼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意义上的彩礼,一般是指按照当地习俗,通过媒人给付的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物。其条件应当包括以下两点:
(一)彩礼的订立目的。以将来保证成就婚姻为目的的婚约为前提条件和基础。婚彩礼约是男女双方或各自的父母在结婚前,为保障成就婚姻而先达成的一种具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契约或协议。在婚约达成后,男方就要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金钱或物品,以表双方的诚意,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彩礼。
(二)彩礼的给付时间。一般是发生在订立婚约的过程中或登记结婚的前后,也有大量发生在结婚仪式上。给付的数额一般都需由中间人从中按习俗商定,有时还需要通过中间人从中完成交付。这种情况下的财物给付行为既不属主动赠与,亦不能认定是主动索取。对于平时男、女方及其家人、亲属相互之间的金钱赠与,数额较小,不属于彩礼。在谈婚期间,男女双方相互往来,由一方给付另一方或者双方相互给付的财产,包括烟、酒、食品、化妆品、少量衣物、礼尚往来的小额礼金及女性专用物品,包括按习俗进行订婚举行结婚仪式的请客酒席费用等则不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
来源:黄冈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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