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抬物价怎么认定,哄抬物价构成什么罪名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葛思博

哄抬物价怎么认定,哄抬物价构成什么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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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抬物价读音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对于捏造散布生产、进货成本信息的、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的,以及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市场监管部门均可认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详见↓

一、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

(一)经营者有下列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捏造生产、进货成本信息并散布的;

2.捏造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并散布的;

3.捏造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并散布的;

4.散布信息含有“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

5.散布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

6.捏造、散布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其他信息的。

(二)经营者有下列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生产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2.生产环节经营者,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原材料,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3.流通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商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经营者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但能够证明其行为属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调拨的,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通过公告、会议、约谈、书面提醒等形式,公开告诫不得囤积的,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可以不再单独告诫。

(三)经营者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的;

2.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的;

3.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

4.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前款“大幅度提高”“明显高于”等,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意、商品种类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

二、法律适用

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处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一)捏造、散布商品供求关系紧张的虚假信息,引发市场恐慌,推高价格预期的;

(二)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的;

(三)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

(四)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五)伪造、隐匿、毁灭相关证据材料的;

(六)阻碍或者拒不配合依法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可以被认定为依法从重的情形。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处罚。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规定处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罚。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行政。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应急、涉疫物资以及重要民生商品服务价格会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异常波动。国际国内市场供求失衡,也会导致大宗商品价格大幅上涨。在上述条件下,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依法查处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提高价格异常波动处置能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健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机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强化监测预警,密切掌握价格动态,研判分析价格走势,提高价格异常波动的敏锐性,增强监管的预判性、有效性、针对性。

(三)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及时梳理投诉举报线索,密切关注群众反映问题,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商品的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对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

(四)充分发挥行政指导作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形式进行提醒告诫,做好价格监管政策解读,督促指导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形成良好社会预期。密切关注价格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布权威信息,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五)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经营者哄抬服务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参照本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 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 上海发布

哄抬物价什么意思

澎湃新闻记者 钟煜豪

近期,多地市场监管部门表示,正密切关注防疫物资价格走势,严厉打击查处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12月12日发文介绍,近期,连花清瘟、抗原检测试剂、口罩等防疫物资价格呈现一定程度上涨,沈阳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大排查整治力度,迅速核查相关问题线索,严厉打击哄抬物价、不执行政府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

其中,沈阳市大东区某大药房,销售的连花清瘟胶囊(0.35克*24粒),进货价格14.5元/盒,销售价格43.7元/盒,进销差率201.38%。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疫情防控商品价格监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构成不执行政府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铁西区某大药房,在销售连花清瘟胶囊时,强制搭售68元任意店内商品,变相大幅提高连花清瘟价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在内蒙古赤峰,12月8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赤峰某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的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连花清瘟胶囊”销售价格比平时上涨很多。

经调查,该药品经营企业在经营成本未明显上涨的情况下,大幅提高连花清瘟胶囊销售价格,将规格为0.35克x12粒x2板/盒的连花清瘟胶囊从购进价格13.80元/盒提高到46元/盒、55元/盒不等的价格加价销售。赤峰市市场监管局表示,当事人针对涉疫药品随意涨价,上调幅度较大,扰乱了涉疫药品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在江西九江,12月7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在疫情防控巡查中发现城区某药店在疫情期间大幅度提高药品“连花清瘟胶囊”的销售价格。经查,该药店同厂家同规格同批号的药品“连花清瘟胶囊”之前销售价为27.8元/盒,12月5日起,该药店将“连花清瘟胶囊”销售价格大幅度上涨为58.5元/盒,共销售6盒。12月6日因收到市场监管部门价格规范提醒函的告知,该药店及时改正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在当天将药品恢复至原销售价格。

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指出,该药店在进价未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为牟取更大经济利益,在12月5日过快过高上涨防疫药品价格,给市民营造出物价不平稳的错误引导,给防疫期间社会秩序稳定带来不利影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中第一条第三项“经营者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构成哄抬物价”的文件精神,该药店构成哄抬物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清违法事实基础上,对药店哄抬价格行为快速立案查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对该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河北邯郸,邯郸市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临漳县盛星医药有限公司哄抬价格销售连花清瘟颗粒违法案件。12月9日,临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临漳县盛星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11月17日至12月5日期间,在某网络平台销售连花清瘟颗粒(6gx10袋),进货单价为22.45元 /盒,销售单价由11月17日的31元/盒提高至12月5日的67.43元/盒,涨幅高达117.5%,违法所得共计9167.85元。

临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167.85元,从重顶格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罚款45839.25元的行政处罚,罚没合计55007.1元。

从各地曝光的案例看,除了加价销售连花清瘟,还出现了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和囤积药品的情况。

例如,沈阳市场监管部门介绍,沈阳市于洪区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在销售抗原检测试剂同时,强制购买88元维C,变相大幅提高抗原检测试剂价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吉林省市场监管部门介绍,长春市某医药有限公司宽城店,在销售连花清瘟胶囊时,强制搭售阿奇霉素或罗红霉素,变相大幅提高连花清瘟胶囊价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政策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吉林高新区某医药批发公司,2022年12月6日以来,每批发销售10盒连花清瘟胶囊强制搭售5盒参松养心胶囊,变相大幅提高连花清瘟胶囊价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政策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四平市梨树县某连锁药房,经市场监管部门公开告诫后,仍囤积连花清瘟胶囊631盒,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对外销售。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政策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吉林省市场监管部门表示,下一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药品、医疗器械等涉疫物资市场价格动态,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严查各类价格违法行为,持续曝光违法典型案例,及时妥善处置价格投诉举报,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 澎湃新闻

哄抬物价打什么电话举报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对于捏造散布生产、进货成本信息的、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的,以及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市场监管部门均可认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详见

来源: 上海发布

哄抬物价怎么处罚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广东频道

近日,部分涉疫药品需求激增,一些经营者借机炒作,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12月15日,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公布了查处的其中6宗涉疫物资价格违法典型案例。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介绍说,通过明察暗访,广东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借疫情之机囤积居奇、哄抬价格行为。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表示,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案例一

广州市增城区**药店,进货一批次“连花清瘟胶囊(48粒/盒,进货价26.8元)”,以48元/盒对外销售,于12月1日将销售价格提高至58元/盒,于12月7日再次将销售价格提高至80元/盒;进货一批次“连花清瘟颗粒(6g*10袋/盒,进货价29元)”,以48元对外销售,于12月5日起将销售价格上涨为58元/盒。该药店在成本没有发生变动或变动不大的情况下,大幅提高连花清瘟胶囊、连花清瘟颗粒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于12月10日对该经营者立案调查。

案例二

广州**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货的一批次“连花清瘟颗粒(6g*10袋/盒,进货价32.8元)”,以43元/盒对外销售,于12月1日将销售价格提高至55元/盒,于12月6日再次将销售价格提高至68元/盒。该公司在成本没有发生变动或变动不大的情况下,大幅提高连花清瘟胶囊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2月12日对该经营者立案调查。

案例三

深圳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进货32批次连花清瘟胶囊(24粒/盒装,进货价格14元/盒至22.5元/盒),以39.8元/盒对外销售,12月5日同一日先后5次将销售价格从39.8元/盒提高至81.93元/盒。该公司大幅提高连花清瘟胶囊销售价格,其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2月12日对该经营者立案调查。

案例四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某药店进货5批次连花清瘟胶囊(0.35g*48粒/盒,进货价分别为20元/盒、25.65元/盒),分别以25—29元/盒价格对外销售,自12月1日起3次提高销售价格,至12月4日涨到42元/盒;进货5批次连花清瘟颗粒(6g*10袋/盒,进货价分别为21.11元/盒、24.5元/盒、28元/盒),分别以21.5—29元/盒对外销售,自12月1日起3次提高销售价格,至12月6日涨到45元/盒。该药店大幅提高连花清瘟胶囊销售价格,其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其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惠州市惠阳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2月12日对该经营者立案调查。

案例五

台山市**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货一批次连花清瘟胶囊(规格0.35*24粒,进货价为9.96元/盒),以13-15元价格对外销售,自2022年12月9日将销售价格提高到38-39元。在成本没有发生变动或变动不大的情况下,大幅提高连花清瘟胶囊价格,其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2月12日该经营者立案调查。

案例六

广州**大药房有限公司在2022年11月至12月期间,多次购进某品牌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卡型1人份),进货价3元/份,分别以9.9元至16元不等价格对外销售,进销差价率超过230%。该店同类产品在2022年3月的进销差价率为65%,该售价也大幅超过广州市同类产品销售均价。该店借疫情政策调整之际大幅提高抗原检测试剂进销差价率,推动市场价格上涨,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2月14日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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