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令可以调查的范围,调查令怎么申请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袁佳

调查令可以调查的范围,调查令怎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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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令申请书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

“但是证据调取太难了,有没有什么办法?”

别急

今天就让法院的小伙伴

和大家唠唠“调查令”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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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令只能开具给律师吗

从绝望走向希望,从黑暗走向光明,我是曹保印。


上期节目中说,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困难重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又往往被拒,那么,律师的调查权就无解了吗?实际上,律师界曾设想过一种新的方式,就是申请法院颁发调查令,律师持调查令调查。


这应该说是创新。因为法院不愿接受律师的调查申请,一个主要原因是,这将大大增加诉讼成本。法官太忙了,没时间去帮律师调查。那么,调查令的办法则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辩护律师申请,法院颁发调查令给律师,律师再去调查,调查就有了权威性。律师拿到了尚方宝剑,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了配合调查的义务。法院解除了亲自调查的负担,律师解决了调查缺乏强制力的问题,这样看来似乎两全其美。


其实,调查令在民事诉讼中早已成为现实。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创造了调查令的方式,最高院也认可了这种调查方式。所以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实现了律师调查取证的三种形式:自行调查取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法院调查令取证。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在这个背景下,辩护律师们认为,调查令同样可以应用于刑事领域。2006年,全国律协向立法机构提交了一份修订刑诉法的建议稿,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增加律师申请调查令的制度。但是,四部委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等联合出台了一个规定,明确拒绝了这一要求。该规定禁止检察机关、法院向辩护律师颁发调查令,要求他们必须亲自调查取证。


在律师界看来,民事调查和刑事调查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目的都是获取证据,查清案件事实。但是显然,在司法及立法机关眼里,民事调查和刑事调查是两回事。他们认为,刑事追诉是公权力的责任,司法机关负有调查的权力和义务,辩护律师不能染指公权力。


如果司法及立法机关坚持这样的观念,那么,又如何理解法律赋予了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这是难以实现逻辑自洽的。之所以如此,其深层的原因在于:在公权与私权的博弈中,公权出于某种政治利益的需要,不愿意让私权打破平衡,更不愿意让私权干扰公权,从而确保公权的权威与利益。我不便明说这个问题,大家自行品味。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表面上看,公权的关键性顾虑,是怀疑律师调查取得证据的可信度。他们认为,律师受被告人委托,站在被告人的立场上,因此,律师调查难以保证客观、中立。但是,律师凭借调查令调查获取的证据,并不必然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样要通过法庭的公开质证,获得法庭认可后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所以,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也站不住脚,只是借口而已。


与社会治理的许多领域一样,法治也需要不断的改革创新。在改革创新的过程中,律师就需要开动脑筋,多参与包括立法在内的公共事务,多探索实践行之有效的具体案例,为这方面的立法破冰,不断提供支持力量,自己也能不断在探索中成长。当然,与此同时,也需要保护好自己,以免被有关部门构陷,调查没做好,自己又进了牢狱。


国咨律所,给百姓说法。本期节目由国咨律所实习律师张学军撰稿。


我是北京国咨律所首席顾问曹保印,如果您想咨询法律问题,请给我留言。



(本文根据北京元法堂、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曹说法·案件代理系列】视频整理)

调查令模板

齐鲁网·闪电新闻12月6日讯 近日,网上曝出的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决定对荣成市公安局罚款10万,引起热议。

事件回顾:律师携调查令调查受阻 法院一纸判决赔10万

12月4日,山东烟台招远市人民法院对山东威海荣成市公安局开出10万元罚单,原因是法院出具调查令,授权孙岩律师持调查令去山东威海荣成市公安局复印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荣成市公安局拒不配合。

据当事律师孙岩提供的(2019)2019鲁0685司惩5号《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决定书》显示:“本院在审理(2019)鲁0685民初4015号原告温航海与被告王瑞莲、李瑞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主张2017年4月10日左右,被告李瑞东曾向你局报警称为原告出具的借条是受胁迫所致。为此,我院出具了调查令,授权山东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岩持调查令去你局复印当时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你局拒不配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对荣成市公安局罚款10万元,限于2019年12月20日前交纳”。

专业解读:律师获得“调查令”就代表法院 代表国家司法机关

闪电新闻记者咨询了一位从业10余年的律师,据这位律师介绍,本次事件的核心在于律师获得了法院的“调查令”。那么,何为“调查令”呢?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件。

“律师,拿着法院的调查令啊,其实相当于,他是代表法院去调查的,也就是说,你不配合这个拿着调查令的律师去调查取证,也就相当于没有配合法院调查取证”。

按照律师法,律师有相应的调查取证权。但是调查取证权并不是无限的。在不涉及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的情况下,通过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调查证明便可以展开基本调查工作。而涉及到律师个人无法调取相关材料,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最新进展:涉事双方表示“仍需核实”

针对此事,闪电新闻记者首先联系了发出决定书的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进行情况核实。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具体的情况目前他还不了解。“这个判决书是从下属厅室发出,不是办公室开的,我们也需要核实。” 随后,闪电新闻记者又向荣成市公安局咨询。荣成市公安局宣传科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不能核实记者身份,所以无法将具体情况告知。

对此,记者咨询了相关律师。律师表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罚款“决定书”的下发需要获得该法院院长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而对于被处罚的单位,也有权利申请复议。

“如果说咱这个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认为罚款的这个决定的程序不合法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话,那么也可以向上一级的法院申请复议。”

闪电新闻记者也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中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并非个案 山东泰安泰山区法院也曾处罚不配合调查单位10万罚款

不过闪电新闻记者也注意到,山东法院开出罚单并不是首例。据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2018年11月26日发布的消息称:近日,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处罚决定,对拒不配合律师持法院签发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取证的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

律师也坦言,在他的职业生涯中,也曾有类似的情况发生,然而这种情况的背后,确是两个长久存在的问题。

“一个是对法律层面,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配合,往往他们是只信赖他上级的红头文件。比如说对不是属于管理自身的其他单位出具的文件,会有不信任的态度。他们并非故意对抗法院,只是存在法律的盲区。”

“第二个问题呢,就是律师调查取证,或者在办案过程当中我们正常的一些职业权利,目前还得不到我们有关单位的一些认可。”

闪电新闻记者 郎坤 报道

调查令法律依据

本文想解决的问题:

有当事人咨询:'执行法官问我要不要申请“调查令”,我想知道“调查令”有没有用?

法律规定可以调查哪些内容?我该如何申请?还有就是要花好多钱?“

我的解答:

一、回答你有“调查令”没有用的问题,

我的回答:非常有用!

原因是,执行法官都很忙,能帮你查的就是坐在办公室,用电脑查一下,

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上有没有钱;被执行人名下有没有房和车;

被执行人名下有没有公司股权;还有吗?没了!

而被执行人的财产肯定不只这些,执行法官一般不会帮你查的,

所以只能自己去查,而个人调查的方法中,“调查令”就是最好的工具。

二、回答你可以调查哪些内容的问题

我把“调查令”可以调查的内容分为:到公安局的、到房管局的、

到车管所的、到工商局的、到民政局的、到税务局的、到银行的

1、到公安局去调查的内容和用途:

调查被执行人的户籍资料。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的人口基本信息,

用途:查到被执行人的配偶、孩子和父母的身份证号码,为查他们名下的财产做准备。

治安案件报警记录、询问笔录等相关信息;自然人出入境信息;

用途:可以作为拘留被执行人的依据。

2、到工商局去调查的内容和用途

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的内部档案

用途:可以查到公司的股东身份证,股东出资等情况,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做准备。

3、到房管局调查的内容和用途

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曾经拥有的房产,调查被执行人配偶和孩子名下的房产。

用途:为执行虽然财产不在被执行人 名下,但可能”有份“的房产做准备。

4、到税务局调查的内容和用途

查询被执行人纳税的情况包括欠税有关情况。

用途:现在税务局掌握的信息越来越多,说不定可以发现新的财产线索。

5、到民政局调查的内容和用途

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配偶基本信息等情况;

用途:查到被执行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情况,为打撤销之诉做准备。

6、到车管所调查内容和用途

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的抵押权登记、投保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相关信息;

用途:为找到车辆做准备

7、到银行调查内容和用途

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其交易明细;

用途:发现被执行人资金转移情况,可以不断地查下去,就可以发现被执行人真实的财产状况。

8、到社保局调查内容和用途

被执行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等信息;

用途:争取执行被执行人的退休金、公积金。

9、到银保监局调查内容和用途

被执行人商业保险的情况

用途:可以执行被执行人保险的现金价值。

三、回答你该如何申请“调查令”

目前申请调查令,只有律师才能申请,所以你必须委托律师才能去调查。

四、回答你申请“调查令”费用的问题

目前律师代理执行案件一般采用半风险和全风险代理的方式。

半风险,就是前期付一些费用,后期按回款多少比例收费。

全风险就是前期不用付费,代理费全部按回款多少比例收费。

前期收费按执行标的的2%收费,后期按照执行标的10%到18%收费。

有些律师也可以按次收费,每调查一次给一次的费用。

成都这边,每次的价格为500到1000元,根据复杂情况而定。

我是成都秦律,为你讲述执行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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