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父母代未成年子女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是否真的无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安伟

民商事案件执行中,存在被执行人通过各种方式逃避执行,有的在事前就作出预防,将财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人为的造成执行难;有的是误以为父母代未成年子女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是无效的,以此来逃避执行。

那么父母代未成年子女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是否真的无效呢?我们从下面这个案例一起来分析一下。

【案情回顾】

×年×月×日,甲与乙、丙、丁(未成年人,由其父母代签)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并办理公证,约定乙、丙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甲借款×万元,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2%。乙、丙、丁同意将名下位于××路房屋就上述借款做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甲按约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支付了合同约定的款项。

【陷入僵局】

借款期限已届满,甲多次催讨未果,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后以调解结案(调解书只是确定了乙、丙的还款时间、金额等事宜,并未就逾期不还是否可以行使抵押权做说明)。

履行期限届满,乙、丙仍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法院拒绝拍卖、变卖抵押房产来满足甲的债权,理由有二:

一是,法院调解书也只是确定乙、丙的还款义务,并未明确甲方能否实现抵押权;

二是,涉案房产有未成年的份额,父母代未成年子女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

【柳暗花明】

该案执行也陷入了僵局,甲很是无奈,后来几经转折联系到我们,再次委托我们来处理该案。我们接受委托后,整理了两个思路:一、提起代位析产之诉;二、提起抵押权纠纷诉讼。什么是代位析产诉讼之诉?代位析产诉讼指法院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债务人)与他人享有共有财产而不主动析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由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依法代替被执行人(债务人)提起的析产诉讼。它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设立的,为强制执行债务人与他人的共有财产时,解决实体权利纠纷的诉讼。

乍一看,我们理所当然应该选择这个代位析产之诉;但是,在权衡利弊之后,我们还是选择提起抵押权纠纷诉讼。至于说为什么?在此不在赘述,我们还是主要来看看本文主题——父母代未成年子女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审支持】

其实,用老百姓最朴素的公平正义理论就能得合同是有效的结论。签合同时子女未成年是事实,父母同意以房产抵押;如果因为子女未成年合同就无效的话,那么当初就不会签这个合同,合同效力也影响借款的啊,想借款这个是事实啊,所以合同肯定有效——这就是老百姓朴素的公平正义理论。

我们认为,父母代未成年子女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是有效的。法律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法律又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本案中,根据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乙、丙理应履行相关的付款义务,但至今尚未履行,故甲要求实现抵押权的诉求合法合理,依法应予支持。丁认为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其未成年,故丁财产份额部分的抵押无效。对此,我们认为,签订上述合同时,虽丁未成年,但其两位法定代理人均在上述合同上予以签字确认,故部分无效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丁部分无效的主张未能得到支持。

【二审维持】

丁主张合同部分无效的主要依据是《民法》总则明确规定:“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在一审判决后,丁以其父母在其六岁时,与甲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将系争房屋进行抵押,擅自处分丁所有财产权益,将之设置“纯风险负担行为”,违反上述之规定,合同涉及丁部分的抵押担保行为无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同样认为,《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内容未违反强制性规定。该合同签署时,上诉人丁系幼儿,由其父母暨法定代理人代理其签署确认,对外属有权代理,上诉人本案主张该抵押形成的风险侵犯其合法权益等,系上诉人与其父母之抚养、监护关系间权利、义务主张,仅在三人间产生直接法律效果,就本案抵押关系形成、履行期间,并无任何证据表明抵押人、抵押权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所谓侵权行为之存续,应该认为,丁相关抚养、监护关系主张依法不能影响对抗对外交易关系的法律效力,此为其一。其次,丁父母签署上述借款抵押合同取得资金系用于生活、经营,并无任何证据表明相关用途悖离家庭生活之根本目的。由此,丁的上诉主张缺乏基本依据,不能采纳。

其实,二审法院还有更深层的意思,即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即便监护人的行为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法律也仅规定由监护人来承担相应责任,而非由此否定合同效力并由合同相对人承担责任。

【结语】

总之,通过财产转移或者其他方法来躲避债务的行为是不可取的,往往会聪明反被聪明误。所以借款人还是要按时还款,不要心存侥幸心理。同时,也要告诫出借人,在借款时,一定要考察对方的实际还款能力和信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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