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可以领取失业保险吗?,协议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卞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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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推出“每日一‘典’”栏目,每天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五百六十三条。

除了当事人约定,

还有哪些情况可以解除合同?

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文案:黄慕泽丨设计:程国维丨编辑:潘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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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8年6月11日,原、被告签订《认购书》,约定原告认购XX县某商铺,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6月20日依约支付了首付款98486万元,被告于当日收取原告评估费、备案费用850元。但被告至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未通知原告办理按揭款项,原告多次通过各种方式要求被告履行合同,被告均推诿拒绝,导致原告购买房屋的目的长达数年无法实现。被告已严重违约,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认购书》,并责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98486元及利息(利息以98486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收评估费、备案费用850元;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本案中违约方是谁,案涉合同是否予以解除以及解除后责任分配问题。

【裁判理由及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均认可双方间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从被告提交的被告与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签订的《按揭贷款项目合作协议书》第二条项目具备条件: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被告具备该五证后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统一向符合贷款条件的被告楼盘购房人提供房屋按揭贷款,庭后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被告在法庭提交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结合被告提交的杨某、王某某与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能够佐证涉案项目符合贷款办理条件,故原告诉称因被告原因无法办理贷款,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诉称的涉案项目不能办理房产证,属被告违约,因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原告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亦不符合上述合同解除其他条件,原告提交的证据达不到其证明目的,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驳回。

判决书送达后,原告孙某某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2018年6月11日,某某公司与孙某某签订的《认购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双方约定了认购方(孙某某)到出售方售楼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付清其余购房款,该《认购书》构成预约合同并成立,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签订《认购书》后,孙某某理应及时按约定时间到出售方售楼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付清其余购房款,但孙某某以自己家庭经济困难等为由,迟迟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定分止争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目的,也是社会主义法治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为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原则上应当一并处理解除后的责任承担等相关后果。二审法院已向某某公司释明,某某公司坚持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但双方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至今长达六年之久,孙某某未与某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形成合同僵局,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依法应将双方签订的《认购书》解除,以最大限度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因双方仅签订《认购书》,并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认购书》对违约责任并未明确约定,孙某某只交纳了10000元定金,也未对定金性质作出明确约定,可将该定金视为违约定金较妥。双方的《认购书》依法解除后,某某公司收取孙某某的商铺认购款88486元应予返还,定金10000元不予返还,作为对某某公司的损失赔偿。若某某公司认为该10000元不足以弥补因解除《认购书》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可另案主张权利。关于孙某某交纳的评估费、备案费共计850元,因该费用系某某公司向XX县房产管理局的代收款,并非某某公司所得,本案不宜处理较妥。故判决:一、撤销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24)陕0528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二、2018年6月11日,上诉人孙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签订的《认购书》予以解除;三、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上诉人孙某某退还商铺认购款88486元;四、驳回上诉人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合同解除权是民法典有关合同的重要制度,允许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因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解除权主体一般原则上属于守约方,当一方出现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单方解除无效。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若出现合同履行陷入僵局、合同不适宜强制履行或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明显违背公平原则或诚实信用,违约方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除合同。在判决解除合同的同时,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后果,包括损失赔偿和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

上述案件中,在合同陷入僵局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解除合同,避免因合同无法履行而导致资源浪费或双方陷入长期纠纷,在判决中明确损失赔偿和责任分配,既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又兼顾了现实需求。


供稿| 富平法院

作者| 辛菲

编辑| 李娟

责编| 严江珂

主编| 姚启明

栏目协办| 陕西法制网法制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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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550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2日,王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铺一套。合同约定:该商品房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和房屋测绘报告及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符合一定的交付条件,交付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前,如果商品房提前达到交付条件,出卖人有权提前交付,买受人不得以未到交付日期为由拒绝验房、接收;逾期交房超过九十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王某足额支付了购房款853864元。房地产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王某邮寄送达了房屋交付通知书和办理不动产登记通知书,交付通知书载明,涉案商铺已具备交付条件,王某应当于2021年12月31日前来办理交房手续。王某没有在2021年12月31日前来收房,而是于2022年4月14日起诉至法院,以房屋相关设施设备不具备交付条件、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九十日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退还购房款853864元及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交付时间到期时商铺是否符合交付条件,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应否予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房地产公司已提供涉案房屋测绘报告、验收报告等文件证明房屋符合交付条件,并于房屋交付日到期前通知王某收房,被告房地产公司已尽到按期交付房屋的主合同义务。

对于原告主张的商铺相关设施不符合交付条件的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商铺供排水有预留接口并与城市管网连接,需要王某根据商铺的需要自行安装配套设施、自行安装水表并承担费用;涉案商铺已经铺设暖气管道,但因为没有缴纳开口费用暂不具备开通条件;电话通信、宽带网络已经铺设到户,但是有线电视未铺设到户。上述商品房附属设施设备交付条件虽存在部分瑕疵,但系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轻微过失行为,并没有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严重后果,王某可要求被告房地产公司采取继续履行的补救措施,对于原告王某据此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原告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合同解除的三种形式: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对于约定解除,《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七条规定,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即在一方仅存在轻微过失,未对合同履行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下,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权时,一般不宜支持其解除合同的主张。

审判实践中,对违约行为是否显著轻微,要从严把握,具体可以综合考量以下因素确定:

一是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如果违约方只有轻微过失,甚至没有过失,一般不宜支持解除合同的主张。

二是违约行为形态。合同义务根据性质可分为主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对于违反从合同义务尤其是附随义务的行为,要慎重决定是否支持守约方解除合同的主张。

三是违约行为的后果。在轻微迟延履行、继续性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偶然违约等情形下,违约程度显著轻微,即便违约也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的实现,而若支持解除权的行使,则可能会导致轻微违约方前期大量投入难以挽回,从而造成利益严重失衡。

四是能否通过其他措施进行救济。解除合同并非违约情形下唯一的救济手段,也不是当然的救济手段。显著轻微违约并不能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如果守约方的损失可采取其他违约责任承担方式(通常是损害赔偿)予以救济,且此种方式比直接解除合同更有利于实现公平的,则可以考虑对守约方的解除权予以限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供稿:高 云

转自:沂水法院

来源: 山东高法

协议解除合同补偿金怎么算

合同解除是根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终了的制度,可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整体消灭。

在恰当的时间节点依法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有利于及时止损,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合同要如何解除?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我们准备了几个小问答和小例子~

1

一方作出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就可以解除吗?

不一定,合同解除权分为单方解除权和双方解除权,两种类型要求不同。

单方解除权,其行使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前提,当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时,就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只要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达到对方时即为生效,但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举个例子

大明承租小红的房屋,双方约定大明超过约定时间1个月不付房租时,小红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小红可以立即向大明发出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在大明收到小红的通知时合同即为解除,无需征得大明的同意。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双方解除权,也称为协议解除,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解除合同,其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举个例子

大明承租小红的房屋,双方未约定合同解除条款,大明因经济困难无法支付房租时,可以及时向小红表示希望解除租赁合同;当大明同意解除合同时,双方即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合同即为解除。

注意:在此种情况下,欲解除合同的一方需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2

一方行使单方解除权,

另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举个例子

大明和小红签订长期购销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约定小红应在每月底前向大明供应货物,若连续两个月未按期供应货物时,大明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后大明以小红未按期供应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小红不认可。此时,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3

如果联系不到另一方,

怎么行使单方解除权?

可以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

举个例子

大明承租小红的房屋,双方约定大明超过约定时间1个月不付房租时,小红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后合同解除条件成就,但是小红无法联系到大明,双方也没有约定送达地址。此时,小红可以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4

如果没有约定解除条件,对方也不同意解除合同,怎么办?

法律直接规定了几种合同解除条件,当法定解除事由出现后,当事人可以直接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举个例子

大明和小红订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次日由小红向大明供应一批特定物。签订合同当晚,发生泥石流灾害导致该批货物毁损。此时,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小红可以向大明行使法定合同解除权,自通知到达时合同即为解除,无需征得大明的同意。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转自:余杭法院

来源: 杭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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