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案件中主从犯如何认定2025,走私罪从犯如何认定

刑事辩护 编辑:孟嘉

一、走私犯罪案件中主从犯如何认定2025,走私犯罪案件中主从犯如何认定

在走私犯罪案件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走私犯罪活动的或者在走私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可认定为主犯,应受全部处罚;在走私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可认定为从犯,处罚可从轻、减轻或免除。

二、走私罪从犯如何认定

法律分析:认定从犯,要从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去具体分析判断,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的作用或者辅助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走私罪从犯的认定方式

法律分析:认定从犯,要从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去具体分析判断,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的作用或者辅助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四、走私犯罪案件中主从犯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走私犯罪主从犯如何认定走私罪与从犯

主犯是:走私犯罪案件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走私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在走私的共同犯罪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可认定为从犯。

一、犯罪集团一般成员量刑

如果是团伙一般成员,而且事先不知道且发生时也没有实施,则不构成犯罪;

团伙犯罪,只是口头用语,在刑法中称为“共同犯罪”。团伙犯罪的量刑,是根据他们的作案情况量刑的。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二、如何认定家庭诈骗团伙共同犯罪?

犯罪成员之间为家庭关系,共同故意诈骗公私财物的,可认定为家庭诈骗团伙共同犯罪。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为共同犯罪的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为从犯。

三、主犯与从犯的判刑相差几年

主犯和从犯的判决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犯罪,量刑标准和刑期的差距是不同的。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于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六、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主从犯认定

依照《刑法》第25条对共同犯罪的定义,单位共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具体是指两名以上共同行为人通过主观意思联络形成的,相互配合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形态。

即两人以上共同故意违反海关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边境,或者偷逃应缴税额,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该罪名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倘若走私的物品为个人所用,则为走私普通物品罪,倘若走私的物品用于出售,则为走私普通货物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主从犯认定的的二层次分析

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主从犯的认定进行分析时,应该从二层次的角度进行解读,所谓二层次分析,即是先从单位是否构成主犯的角度进行分析,再在此基础上对单位内部人员的主从犯角度进行分析判断。

法院在对单位是主犯或是从犯这一问题的判断上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从组织、策划的角度进行分析,如果该单位是走私链条的组织者和策划者,那么其对犯罪的实施即起着主导和决定性作用,深入介入了整个犯罪的流程,应该被认定为主犯。其次,从是否参与报关单据的角度进行分析,在走私犯罪中,报关单据的制作至关重要,关乎犯罪行为能否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873号指导案例,对走私犯罪主犯及从犯的判断应该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对主动四处揽货、组织包税进口货物并压缩拼柜、藏匿货物、制作虚假报关单据、联系报关行采用伪报的手段走私货物的,一律认定为主犯。

第二,对那些为贪便宜、节省生意成本、在支付包税费后就放任其他单位采取任何形式通关、只关心本单位货物的参与走私的货主单位,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可以认定为从犯。

第三,对单纯揽货者,或者既是揽货者又是部分货主的,只要没有参与制作虚假报关单据、拆柜拼柜藏匿、伪报低报通关的,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也可以认定为从犯。从以上原则,我们不难发现,最高院认为在判定走私犯主从犯的时候,应着重关注行为人是否参与了单据的制作,倘若实施了虚假单据的制作工作,则往往会被认为属于主犯。

倘若单位构成主犯,那么对该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是否构成主犯的判断应该从该直接责任人员对犯罪行为的参与程度入手进行判断,关于这点,理论与实务上的争议较少。然后,倘若单位构成从犯,那么该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可以构成主犯呢?

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存在的争议较大。部分理论观点认为,即使单位构成从犯,该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仍有可能被认定为从犯。对此,律师持否定观点。律师认为,单位是拟制的人,单位的意志只能通过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来体现,也就是说对单位主从犯地位的认定主要是从单位犯罪责任人员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分析的,因此,当单位被认定为从犯时,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人也理应被认定为从犯。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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