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地点如何确定?2025,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在哪里做

交通事故 编辑:严晓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地点如何确定?2025,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地点如何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时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相应的机构或人员。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存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或其他情形。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在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时,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如果协商不成,人民法院有权指定相应的机构或人员。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总之,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是在治疗终结时做,选择合适的有资质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直接关系到改鉴定意见在法庭上的法律效力问题,因此,我们要慎重对待,依法办事。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对于受害者的权益维护和赔偿款的确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伤残程度的评定:由法医或者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对受害者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根据评定结果确定伤残等级。

2. 损失程度的评定:对受害车辆及其配件的损失程度进行评定,根据评定结果确定损失程度。

3. 因果关系认定: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进行认定,确定责任方。

4. 损失赔偿: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受害者的损失,并确定赔偿方式、金额等事项。

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中,需要遵守严格的程序和标准,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同时,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如果鉴定结果存在明显错误,可以通过行政程序或者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申诉和维权。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是保障受害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对于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款,当事人申请鉴定时,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相应的机构或人员。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存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或其他情形。同时,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时,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在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需要审查鉴定书是否具有委托人姓名或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对鉴定过程的说明、明确的鉴定结论、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以及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等内容。总之,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是在治疗终结时做,选择合适的有资质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直接关系到改鉴定意见在法庭上的法律效力问题,因此,我们要慎重对待,依法办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在哪里做

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的当事人,在医院治疗终结出院后,就可以进行伤残鉴定了,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委托,也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但在委托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否则这个鉴定结论可能会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去哪里鉴定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伤残评定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格的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中心,如果当事人没有鉴定所的相关信息,可以向交警部门或律师所进行咨询,当事人自行选择相关鉴定机构。如涉嫌刑事犯罪的,则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应当由交警部门委托。(现实中一般是由交警部门或律所、法院委托)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在拿到委托书时候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进行鉴定,而且还必须要提交相关的材料,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走,这样相关部门的人员才会进行受理,从而受害者就可以得到一个合法的鉴定结果,得到该有的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一、领取伤残补助需要准备哪些材料:1、准备一份工伤认定书;2、工伤待遇申报表;3、劳动能力鉴定;4、医疗费用发票、诊断证明、病历资料;5、由单位填写《工伤治疗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二、领取伤残补助流程:1、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3、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等资料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四、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在哪里鉴定

法律分析:1、受害人方自行选择法院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的,对方有时不会认可,这是就需要重新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评定。所以,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要考虑对方能否接受。

2、申请人民法院委托评定。受害人方可在起诉时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机构对伤残情况进行评定。对该评定结果,如无特殊情况,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法院在接受申请后一般先征求双方意见,如双方能够协商一致选定评定机构的,则由该机构评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机构进行评定。这种情况下伤残鉴定结论很难被推翻,如果对受害者一方不利,则会造成极大的损失。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五、交通事故伤残去哪里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去伤残鉴定机构鉴定,具体方法如下:1、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机构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机构;2、受害人方可以自行选择法院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3、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的,对方有时不会认可,这时就需要重新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评定;4、受害人方可在起诉时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机构对伤残情况进行评定。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伤残鉴定需要的材料有哪些1、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带户口本;2、委托鉴定书,律师事务所或交通队出具;3、交通事故认定书;4、病历本、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总结;5、X光片、CT光片及报告单。

六、交通事故伤残在哪里鉴定

一、交通事故伤残在哪里鉴定

伤残程度鉴定的临床法医鉴定项包括

1、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2、伤残程度鉴定包括I级伤残至X级伤残(工伤事故称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程度由重到轻)。

3、因果关系鉴定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5、保险理赔鉴定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

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

伤残鉴定内容

1.伤残级别鉴定

伤残鉴定的内容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后续治疗费鉴定

如伤者需要后续治疗或康复的,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后续治疗所需的费用进行鉴定。

3.护理级别鉴定

伤者受伤严重,如一、二、三、四级伤残的,由于需要长期护理,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做护理级别鉴定。

4.误工损失日鉴定

误工损失日,是指伤者受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误工损失日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鉴定机构与鉴定人义务

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3.及时作出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4.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鉴定有关的问题。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5.保守案件秘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

6.严格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

7.妥善保管提交鉴定的物品和材料。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二、伤残鉴定在哪里做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进行交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1、让事故处理大队出具鉴定介绍信。按介绍信上的鉴定机构去鉴定,便捷和有效,对方即使有异议也没有用;2、自行联系鉴定机构。一般的大型医院或医药大学都有鉴定中心,但是自行鉴定的可信度较低,对方可能会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

三、出车祸后怎么做伤残鉴定

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复印有关的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情况下,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伤残情况鉴定时,需要由具备专业鉴定资质的单位来办理,对于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的,还需要对驾驶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但相关赔偿一般由保险公司处理。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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