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发现许多人都有一个错误的认识,就是认为律师费可以要求败诉方承担。对于这样的误解,每次都需要向当事人阐释清楚,只有特定的情况下才能让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 法律援助案件
2、 著作权侵权案件
3、 商标侵权案件
4、 专利侵权案件
5、 不正当竞争案件
6、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7、 担保权诉讼案件
8、 合同对于律师费有明确约定的
除了上述8类,上海高院对于侵权案件也有相关的审理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沪高法民[2000]44号)
14、律师费可否作为损失要求赔偿?
我们认为,所谓损失,是指因违约方或加害人的不法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财产利益的丧失。律师费在性质上应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以作为损失,但不能超过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的范围。鉴于目前律师收费有按规定收费和协议收费两种,我们认为,受害人与律师协商确定的律师费,如果高于有关规定的,则高出部分可认为超过了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的范围,对超出部分应不予支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18. 在侵权案件中律师费的支付标准。
律师费并非是《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赔偿项目。但考虑到受害人因诉讼聘请律师确实会产生一定损失,上海高院在沪高法民〔2000〕44号文中明确律师费可以作为损失予以支持。但考虑到律师收费有多种标准,包括计时、计件等,还有的风险代理等,且不同级别的律师收费标准也不同,故我们认为仍参照现有做法,即结合案件的难易程度及案件标的等因素来综合确定,一般情况下律师费赔偿的标准不宜高于10000元,由法官根据案情酌定。
可见,在上海的侵权案件中,10000元以内的律师费赔偿可以由法官进行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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