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经理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110万,涉嫌职务侵占罪,拘留30天取保候审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施悦

【导读】

2022年8月,某公司报案称公司销售经理利用其向供应商采购的职务便利收受回扣110万元,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立案侦查。2022年8月6日杨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其归案后承认回扣金额为110万。辩护人认为:1.杨某所涉行为不宜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可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杨某系自首,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后续有可能对其判处缓刑。3.对杨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且其不属于应当予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最终,杨某拘留30天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某公司报案称公司销售经理利用其向供应商采购的职务便利收受回扣110万元,随后杨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2年9月9日,杨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杨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经查,杨某归案后承认回扣金额为110万,愿意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争议焦点】

杨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杨某案发后自首退赔,对其取保候审是否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

【辩护意见】

一、杨某所涉行为不宜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可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杨某代表公司与供应商洽谈采购事项中另行获取回扣的行为,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还是职务侵占罪,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问题,认定关键是所获财物的性质和归属问题。

杨某收取回扣110万元,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并非将本单位财物化为自身私有,并未使得公司遭受损失。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自身私有的行为。第一,公司交付给供应商的货款,属于供应商所有,并非本单位财物。第二,杨某并未实施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使得公司遭受损失。

杨某收取回扣110万元,可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本质上是一种职权与利益的交易行为。杨某作为高级商品经理,是经办人和主要负责人,其具有选择向哪些供应商采购的职权,其利用职权要求供应商收取货款后按照一定比例返还,为自己谋取本职工作以外的利益,可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二、杨某系自首,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依法有可能适用缓刑

第一,2022年8月5日,杨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杨某归案后具有明显悔罪表现,让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杨某积极赔偿,虽尚未取得谅解,但具有明显悔罪表现。

第三,涉嫌职务侵占或者非公受贿110万元左右,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杨某自首、退赔等从轻处罚的情节,有可能适用缓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有一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向加盟商收受贿赂归个人所有,数额共计人民币202.25万元,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自首且全额退回赃款,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三、对杨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且其不属于应当予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第一,对杨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其一,杨某的涉案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也已收集固定,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向供应商收受回扣的事实,本案所涉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杨某收取回扣的银行卡已经扣押,违法所得也全额退出,本案所涉犯罪金额已经查清,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其二,杨某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职务侵占或者非公受贿均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主要是妨害公司企业内部的管理秩序。现单位已经对杨某做出开除处理,杨某也不具有实施新的犯罪的社会危险性。其三,杨某此前无违法犯罪前科,有固定住所,对其取保候审并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第二,杨某系初犯,犯罪后自首、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六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第三,杨某不属于应当予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涉嫌职务侵占或者非公受贿110万余元,不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杨某也不具有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情形,不属于应当予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处理结果】

最后,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杨某拘留30天后,成功取保候审。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

侵占罪的数额标准法律怎么认定,侵占罪的数额标准是多少

大家好,由投稿人陶语来为大家解答侵占罪的数额标准法律怎么认定,侵占罪的数额标准是多少这个热门资讯。侵占罪的数额标准法律怎么认定,侵占罪的数额标准是多少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与规定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与规定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基本概述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如下:1、职务侵占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及相关规定,职务侵占罪认定标准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及相关规定,职务侵占罪认定标准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及相关规定,杭州刑事刑事律师咨询: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及相关规定案例导读:某市政府财务局长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了公款用于个人消费。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而且严重损害了公共财产的利益。通过审判,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 职务侵占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职务侵占罪的含义

    职务侵占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职务侵占罪的含义

    职务侵占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职务上占有公私财物不归还:职务上的人员
  •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都是财产性犯罪,盗窃罪侵犯的是他人财产权,职务侵占罪是公司的管理人员将公司财物占为已有的犯罪。那么,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呢? 网友咨询: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是什么 律师解答: 职
  •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主要区别,职务侵占罪属于刑事案件吗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主要区别,职务侵占罪属于刑事案件吗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主要区别,职务侵占罪属于刑事案件吗, 盗窃罪与侵占罪存在诸多关键区别。 在犯罪主体上,二者均为一般主体。 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来看,盗窃罪的故意产生于非法获取财物之前,行为人是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达到非法占有目的;而侵占罪的故
  • 职务侵占罪的“争议”与辨析,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职务侵占罪的“争议”与辨析,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职务侵占罪的“争议”与辨析,职务侵占一直以来都是企业内部较为多发的刑事案件。目前职务侵占罪是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单位行贿罪等罪名一样,是企业家犯罪中最常见的罪名。职务侵占罪的成立要件虽
  • 职务侵占罪被判刑的,刑期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拘留期间可以抵刑期吗监视居住期间可以抵刑期吗

    职务侵占罪被判刑的,刑期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拘留期间可以抵刑期吗监视居住期间可以抵刑期吗

    职务侵占罪被判刑的,刑期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拘留期间可以抵刑期吗监视居住期间可以抵刑期吗,职务侵占罪被判刑的,刑期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拘留期间可以抵刑期吗?监视居住期间可以抵刑期吗?很多家属不知道刑期如何计算,以为是要从判刑之日开始计算,以下
  • 职务侵占罪被抓了,家属没有收到拘留通知书是怎么回事没有收到逮捕通知书是怎么回事一点消息都没有是怎么回事

    职务侵占罪被抓了,家属没有收到拘留通知书是怎么回事没有收到逮捕通知书是怎么回事一点消息都没有是怎么回事

    职务侵占罪被抓了,家属没有收到拘留通知书是怎么回事没有收到逮捕通知书是怎么回事一点消息都没有是怎么回事,职务侵占罪被抓了,家属没有收到拘留通知书是怎么回事?没有收到逮捕通知书是怎么回事?一点消息都没有是怎么回事?根据法律的以下规定,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