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资过程中将投资款转为借款,投资款转为借款的案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华晴岚

在投资过程中将投资款转为借款

一则武汉债务合同案例,原告入股与被告投资开发某小区。在投资过程中,被告同意将投资款转为借款。2014年11月15日,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四百万元。双方约定,其中3300000元由杨某负责偿还,另外700000元由被告偿还,被告并向原告出具了情况说明和欠条。2014年11月26日,双方就还款事宜进一步达成协议,但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00000元,并承担本武汉作为合同案的诉讼费用。

该武汉债务合同案中原告所述属实。但双方之间是股权转让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在情况说明和欠条中约定,700000元今后不再计息,原告不得起诉被告,也不得将该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如某小区清盘有余房,则由双方协商以房抵债。现原告直接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债权,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故应驳回其诉请。

该武汉债务合同案中原告王某通过入暗股方式与被告皮某、裴某投资开发某小区。2014年11月15日,双方协商原告退股,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四百万元。双方约定,其中3300000元由案外人杨某负责偿还,另外700000元由被告偿还。被告裴某向原告出具了情况说明和欠条,均约定700000元今后不再计息,原告不得将债权转让第三人,也不得起诉被告;情况说明中另约定,如某小区清盘有余房,由双方协商以房抵债,价格不低于4500元每平米。2014年11月26日,双方就还款事宜进一步达成协议,但被告至今既未以房抵债,亦未偿还欠款。

该武汉债务合同案中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协议”、被告提供的情况说明、欠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

该武汉债务合同案中,双方约定原告不得将债权转让第三人,该约定合法有效。双方约定原告不得起诉被告,该约定应属无效,并不能排除原告的诉权。该武汉债务合同案中,双方仅约定该小区清盘有余房,由双方协商以房抵债,价格不低于4500元每平米,对其他相关事项均无明确约定;且清盘的时间,以及是否会有余房,这些均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也就是说无法从实质上体现双方通过以房抵债方式消灭债务的意思表示。另外,被告方亦未通过任何方式将房屋产权转移给原告,现原告要求继续履行,法院应该继续审理。故原告有权通过诉讼方式直接要求被告还款。

综上,该武汉债务合同案中原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皮某、裴某未按合同约定给付股权转让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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