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公司是销售型企业,为了打开市场,欲招聘一名销售顾问,招聘条件是“学历不限、有两年以上服务行业从业经验、吃苦耐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的帅哥、美女均可”,面试的张某基本符合招聘条件,并且号称有很强的人脉资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在考察后与张某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月工资为5000元加提成。试用期即将届满时,张某甚至连公司要求的基本销售额都没有达成,某公司便以张某在试用期不符合公司要求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某公司无证据证明有录用条件,因此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仲裁院遂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提示
招聘广告中的招聘条件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应聘者,一般明确的是应聘者的初步资格、基本条件,包括学历、经历、职称、技术资格等条件。而录用条件则可更进一步考察,应聘者是否符合工作岗位的具体要求,如符合可转正,如不符合,用人单位可在试用期结束前解聘劳动者。没有约定录用条件,则公司无权解聘劳动者。
特别注意,用人单位应制定明确、可操作的录用条件,并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或者另行由劳动者签字确认,用人单位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试用期内作出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超过试用期再以该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将不能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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