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起诉状模板,变更抚养权需要什么手续,去哪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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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是上天对父母的恩赐,是上天给予这份婚姻最美好的馈赠。即便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也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由于父母分开生活,子女通常由一方抚养。让我们一起来看下面这则案例。基本案情:
原告徐某与被告陆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1年生一女孩徐某某。2014年双方感情破裂,婚姻走到尽头,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徐某某由被告陆某抚养。原、被告离婚后,被告陆某抚养了徐某某一段时间后,就将徐某某送至原告处交由原告抚养,被告不再抚养小孩。为便于小孩今后生活,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变更徐某某的抚养关系。
法院审理: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归属,可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依法予以确定。
本案中被告仅抚养了徐某某较短的时间,就将小孩交由原告抚养,被告对其并未尽到监护职责,故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哪些情形下可以变更抚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法院会结合父母双方对于抚养孩子的意愿、各自经济能力、双方身体状况、照顾孩子的时间以及孩子本身的意愿综合确定孩子的抚养权,最主要目的是为了找到更加适合孩子成长的环境,尽力保护孩子健康成长。
当然,从更有利于孩子的角度来说,婚姻美满的家庭能给孩子带来更好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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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涟水县法院、法务之家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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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4年5月份,经自由恋爱,女子黄某与男子季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生活琐事不断,两人经常发生争吵,2018年2月份,双方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儿由男方抚养,女方享有探视权;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男方在南京务工,每周只能回来一次,小孩平时均由爷爷奶奶照看,临放暑假时由女方接走。女方照看期间,愈发觉得女儿由其照顾最佳,于是向男方提出变更抚养权,但遭到对方拒绝。经协商无果后,女方遂以前夫无暇顾及女儿生活起居为由,要求变更监护人。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以女方主张变更抚养关系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黄某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季某于2014年5月20日办理登记结婚,一年后生育女儿季小某。2018年2月22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季小某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2020年9月24日,原告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原抚养关系是对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孩子基本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因此,抚养条件是否发生不利于被抚养人的重大变化是判断抚养关系是否需要变更的重要标准。本案中,男方虽然在外务工,但每周仍坚持回去一次,且孩子平时由爷爷奶奶妥善照顾,原告主张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证据不足,故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上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还需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父母双方协议离婚后,因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依法对抚养权作出变更的。
司法实践中,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一般由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双方协议变更,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后诉请法院,依法进行司法确认或裁判。另一种是出现法定事由变更,实践中,离婚时抚养权一旦确定,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具有抚养权的一方因身患重病或者因为身体残疾不能继续抚养子女等,造成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比如,原抚养一方当事人沾染吸毒、赌博等恶习甚至因违法犯罪而服刑的;再有抚养一方当事人再婚并育有子女,造成孩子身心健康产生消极影响的。
第三,八周岁以上未成年,愿意跟随其中一方共同生活,并且具备抚养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如果孩子明确表示跟随另一方生活,是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后抚养权的。
第四,其他正当理由变更的。因社会现实的复杂性,法律无法一一作出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使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更小孩抚养权。
来源: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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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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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01 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02 相关案例
(一)李某与岳某1抚养纠纷 (2021)豫0527民初2969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2015年协议离婚后,被告将孩子留给父母照看,常年不回家,对孩子不能尽到生活的帮助及精神上的慰藉,对孩子的生活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从有利于孩子生活、教育及孩子个人意愿等方面考虑,应当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作出适当改变,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婚生子岳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原、被告的实际情况,抚养费一次性给付较为适宜,抚养费用标准应当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16107.93元的25%计算至岳某18周岁止,共计28188.88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28188.88元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夏某某与李某1抚养纠纷 (2021)沪0109民初1987号
本院认为,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本案原、被告2017年11月调解离婚时约定双方所生之子李某2随被告共同生活,现原告以被告再婚再育、未及时带孩子看病及孩子主要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为由提出抚养权变更,对此本院认为,孩子生皮肤病期间正值新冠疫情流行期间,被告出于保护孩子及谨慎心理,未及时带孩子去医院就医,原告应予理解,并不能因此认定被告未尽到抚养责任。原、被告离婚时孩子的生活与学习状况与现在并无变化,原告对此应有预期,被告再婚再育也不能当然推定被告不适合抚养李某2。目前孩子面临小升初的关键时期,应尽量保持孩子生活与学习环境的稳定,且李某2本人亦向法院表示愿意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故以维持孩子现状为宜。综上,原告要求变更李某2抚养权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总 结
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影响是长久且深远的,如何将伤害降到最低,尽可能保证他们的生活质量、居住环境不发生明显变化,这是父母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也是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以及子女的真实意愿为原则综合考量,审慎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作者:许俊俊
转自:法务之家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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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鲁法案例【2025】224
■沂南法院:离婚后,仅凭子女的意愿能否变更抚养权?
李某与肖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肖某甲。2018 年,李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两人离婚,确定未成年子女肖某甲由肖某直接抚养,李某需每月支付 600 元抚养费。离婚后,肖某甲一直与肖某共同生活,肖某未再婚亦未育其他子女;李某则再婚并育有两子。2024 年 11 月,因李某未支付抚养费,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5 年 1 月,李某以自身经济条件优渥且肖某未履行抚养义务为由,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法院向肖某甲(年满8周岁)征询意愿时,肖某甲表示愿随李某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主张肖某未尽抚养义务,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经查明,肖某始终积极履行抚养责任,不存在无法履行或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李某虽自称经济条件优渥,但经法院强制执行,直至开庭时仍未支付抚养费,这充分表明其缺乏稳定、持续的抚养意愿。肖某甲长期与肖某共同生活,已构建起稳定的生活模式与深厚的情感依赖,若贸然变更生活与学习环境,可能对其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此外,李某再婚并育有两子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具备为三个孩子提供稳定生活与学习环境的能力。综上,仅依据肖某甲的个人意愿,并不足以成为变更抚养关系的充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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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
■荣成法院:万家荣和|不误农时不误春——一场羊与麦苗的和解
荣成市埠柳镇的冯大爷勤勤恳恳侍弄几亩小麦,邻村张大爷则养了四五十只羊。只是张大爷这羊倌有点“懒”,放羊时两手一背,“羊跑十里饱”走哪吃哪,总是啃冯大爷的庄稼。和冯大爷有同样困扰的村民不在少数。去年春天,四五家就合计起来,一起找张大爷说过理,谁承想张大爷态度不好不说,一而再再而三来地里放羊,双方多次争执互不退让。
承办法官多年办案的直觉告诉他,这件案子的“战场”不在法庭。一纸判决容易,但若不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邻里矛盾恐怕还会再度升级。研判过后,他把案子委托给埠柳镇综治中心,依托综治中心的集约优势,联络熟悉乡情的镇领导、村书记组成调解小组,兵分两路做原告、被告的工作。
法院和综治中心联合起来,把解纷力量集聚在一起,不仅能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还能促进‘方言方语’和‘法言法语’结合,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这场排除妨害的“拉锯战”终于在镇上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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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罗庄区法院:做实指导调解职能 “三链融合”促行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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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
鲁法案例【2025】225
■巨野法院:何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能否判决不准离婚?
贾某某,男,1968年8月出生,吴某某,女,1968年4月出生。贾某某与吴某某于1989年12月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子女均已成年。贾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吴某某不同意离婚。经审查双方的婚姻关系成立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系事实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虽然吴某某不同意离婚,但事实婚姻不等同于登记婚姻,在原告贾某某坚决要求离婚的情形下,法院不能强行要求双方仍然以夫妻名义继续同居生活,因此对贾某某的离婚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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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普法
编辑:马聪聪
民事债务遇上刑事退赔,执行分配顺序谁先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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