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债务与担保债务哪个先偿还
直接债务与担保债务的偿还顺序需依据具体情形判断。
若不存在特殊约定或法定优先情形,二者在债务清偿上无先后之分,债务人应平等对待,按自身财务状况和债务到期情况进行偿还。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在设有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担保债务中,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性。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担保物权人可依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例如,以房产抵押的债务,在债务人无法偿债时,抵押权人可通过法定程序拍卖房产,就所得价款优先获偿,此时该担保债务优先于普通直接债务。
另外,若存在法定优先顺序规定,如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等优先于一般债务,无论直接债务还是担保债务,都要遵循法定顺序。总之,先偿还直接债务还是担保债务,取决于债务性质、是否有担保物权及法定优先顺序等因素。
二、执行中可以直接把担保人列为被执行人吗
确实如此,在实施执行程序过程中,倘若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提供可供执行之物或财产的价值不足以偿还债务,那么法院便有权直接裁定对该担保人的资产进行执行,然而,这应严格限定在担保人所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之内。
在目前的法律与司法解释尚未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宜贸然地在执行程序之中作出裁定,将担保人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
三、主贷和担保人,有什么不同
主借贷者须担负起共同赔偿之责,然而,担保人为之承担保证之任。
若借贷人无力赔偿,依据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对担保人进行强制执行。
担保形式可划分为两种,即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
两者间的主要差异在于,一般担保需债权人先通过法律途径向债务人追偿,如未能实现,方可转向担保人寻求救济。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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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主贷和担保人,有什么不同,主贷和担保各负什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