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供是什么意思,诱供构成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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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供违法吗
导读
“刑讯副供”是刑事侦查的毒瘤,其危害性非常大。长期以来,我国刑事理论界和实务界均一致这样认为。但还有一颗刑事侦查毒瘤,并没有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重视,它的危害不亚于刑讯逼供,甚至比刑讯逼供更可怕!那就是:“诱供、骗供、指供”。
侦查人员常用的魔鬼(诱供、骗供、指供)讯问方法:
侦:“你老实交待了,就可以马上回家。你不说,你回不了家,我们没办法帮你!因为我们大家都不能吃饭、不能回家,我们也辛苦,你理解一下我们,我们方便了,以后我们也会为你提供方便。”
侦:“说吧!你为什么要给XXX人送XX万元钱?”
侦:“快说吧,不就是送了XX万块钱吗,这算什么,这也很正常。送几十万、上百万的都有,我们针对的又不是你,有啥好怕的。”
侦:“XXX人都承认说你将XX万元钱送到他家的,你还不说。”
侦:“你送钱的所有过程我们都清楚(有录像,实际没有),就看你的态度。”
侦:“还是不说,是吧?如果仍然你不老实说出来,你就还有一个包庇罪,两个罪加在一起,就是数罪并罚,起码判10年以上,到时候你老婆和孩子谁来管?”
侦:“不说就让法院多判你几年哟。”
侦:“事情交待清楚了,算你自首,然后给你办个取保,让法院给你判个缓刑,你实际不用进去。”
侦:“手拿材料展示:XXX人的笔录在这里呢,你看他都承认了。”
侦:“刚才你朋友打电话给我们领导了,想给你取保,但你要配合哈,不然你朋友也帮不了你。”
侦:“说吧,说了马上为你办理取保候审。”手拿取保候审决定书,亲自给被讯问人看。
侦:“案发当天,受害人穿的是(或不是)粉红色衣服,对吗?”
侦:“你作案的当天,有几个人亲眼看见,你还不老实交待?”
侦:“你不老实交待,我们会把情况向你单位反映,看你以后怎么混。”
我们可以看出,面对强大的精神压力和侦查人员的心理攻势,加之大部份犯罪嫌疑人都没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很容易相信侦查人员的“教诲”。这些“教诲”就像红衣主教高高耸立在忏悔教徒面前,他们缺乏攻防能力。
它是是指以不正当的方式诱使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按照侦查人员的主观意图或推断进行供述。诱供善于隐蔽其讯问企图与目的,它摒弃了刑讯逼供直接表明讯问目标的弱点,采取的是由浅入深、由表及里、步步为营的渐进性策略,使被讯问者放弃警惕,感觉到都是一些无关紧要的发问,使其在不知不觉中按照讯问者的设计走入圈套而
二大计:骗供!它是指侦查人员诱骗犯罪嫌疑人招供。如侦查人员说:“某某人已经供认了,你不承认依法仍然可以定你的罪,态度不好可能还会重一点”。这是一些侦查人员在审讯时常用的手法。或许有些案件确实是通过这种手法得以告破,但必须看到,这种骗供手法很容易导致虚假陈述。因被讯问者在错误的提示下会认为同案人已交待,即或自己不承认,依然可能会被定罪,若不“如实招供”,可能会被从重处罚。尤其是当事人没有法律常识,而执法人员又进行威逼利诱的情况下,骗供是很容易导致错案发生的。
三大计:指供!它是是指侦查人员指定犯罪嫌疑人按其主观意图招供。其往往成为侦查人员诱供后的必然手段。诱供尚有引诱犯罪嫌疑人说出事实真相的可能,指供则危害更大!每个人都有避重就轻、趋利避害的心理,如果侦查人员给犯罪嫌疑人以误导,一些不知道利害关系的人必然会违心地说谎话。一旦犯罪嫌疑人将“犯罪事实”交代得和案发时间、地点、受害人陈述、证人、及其他证据高度一致时,侦查人员会一口咬定这是犯罪嫌疑人自愿的、真实的坦白,绝无诱供、指供行为。此时,法官是很难相信被告人的辩解了,同时被告人也证明不了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这样,冤假错案就产生了。
孪生兄弟诱供、骗供、指供与刑讯逼供系一对孪生兄弟,有很多相同点:
一是侦查人员都想得到自己想要的笔录(答案);
二是都采取了非法的方法;
三是都容易产生相同的后果(冤假错案);
四是侦查人员都怕担责任,拒不承认其有前述行为;
五是侦查人员都明白其所获取的言辞证据可能是虚假的。
是什么使得“诱供、骗供、指供”如此可怕?
一、侦查机关不重视,侦查机关认为诱供、骗供、指供古以有之,它仅仅是侦查取证的策略和方法,不属于非法取证。“在24小时内,不是他崩溃,就是我崩溃”,一侦查员如是说。
二、当事人和律师不重视,在笔者的律师执业生涯中,有一个令人不可思意的现象,当庭翻供的被告人很多,其理由全都是说侦查人员对其施行了刑讯逼供,从来没有被告人说遭到了侦查人员的诱供、骗供、指供。
三、隐蔽性非常强,诱供、骗供、指供的话语均不会出现在笔录上,侦查人员在记录的时候,都会将自己的话和犯罪嫌疑人的话进行加工,按照固有的模板形成,不会留下任何暇疵。有的侦查人员诱供、骗供、指供是在正式作笔录之前,所谓讲法律、讲政策(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之类的,将犯罪嫌疑人彻底“征服”后,才开始作笔录。
四、欺骗性非常强,很多犯罪嫌疑人至始至终都不知道自已被诱供、骗供、指供了,认为侦查人员对自己很好,有如本山大叔的小品。这种现象只有一种解释,那就是诱供、骗供、指供的欺骗性很强,它的危害后果远远超过了刑讯逼供的直接性和暴力性。
五、无痕迹,刑讯逼供之后,或多或少地都会在犯罪嫌疑人身上留下伤痕。在入看守所时,也会进行身体检查。但诱供、骗供、指供发生后,是没有任何痕迹可言,侦查人员也不可能为自己录音留下证据。
六、无人问津,当被告人向监督机关、审判机关提出讯问中存在诱供、骗供、指供的情形时,司法机关都回避诱供、骗供、指供的调查,甚至有相当多的司法机关沦落到维护诱供、骗供、指供,特别害怕被告人翻供,而导致审判不能顺利进行;在法院的判决中,几乎没有作出过“存在诱供、骗供、指供的供述不予采纳”的决定,在发回重审和改判的案件中几乎也没有提及诱供、骗供、指供是非法的表述。
七、无救济途径,非法证据排除并没有将诱供、骗供、指供列在其中,《刑事诉讼法》第54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5条对“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作了解释: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受到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由此可见,针对侦查人员诱供、骗供、指供,当事人是没有任何救济途径的。
八、翻案难,特别是以口供定罪的案件,如贩卖毒品的案件、贿赂案件、组织领导黑社会案件。
怎么办!
诱供、骗供、指供如此大的危害,如何解决?笔者认为:应当将其纳入非法证据排除的范畴,这是其一;其二、所有的讯问必须有同步录音录像,没有的,一律无效;其三、所有的讯问只能在办案场所或看守所进行;其四、要完全否认这种“毒树之果”的做法,实行“零容忍”,建立建全责任追究制度。
法律还有不如意的地方,但不应成为不关注的理由!该发声时就要发声,而不是畏缩的颤抖!
(来源:为你辩护网)
诱供和审讯技巧的区别
目前刑讯逼供的情况少了,但是诱供、骗供的情况却经常出现。如果行为人被带走,在被讯问作笔录的时候,要格外注意被诱供、骗供。如果被诱供,且形成“错误”的口供固定下来,就会误导检察官、法官对案件的判断,导致被错误地追究刑责甚至加重刑责。
套路1、审讯人员:“你这个事情不大,老实交代,我们简单做个笔录,你就可以回去了,我也好跟领导交差。” 行为人信以为真,心想这是遇见了好人,把属于自己的事情说了,把不是自己的事情也认领了,结果刚在笔录上签完字,审讯人员话锋一转:“你这个事情比想象的要严重,今天肯定是走不了。”
套路2、审讯人员:“你的同伙把事情都交代清楚了,你不说就认定你是主犯,你要是配合,我们给你按从犯处理。”注意,一般来说,主犯的认定是根据客观事实而定,不是审讯人员想怎么定就怎么定。
套路3、审讯人员:“现场的监控视频我们都调取了,你的犯罪过程是清清楚楚,你说不说都无所谓,我们主要看你的态度。”
套路4、在审讯诈骗案中,审讯人员:“你估计一下是不是诈骗?”“你觉得可能是诈骗对吗?”你估计、你觉得、你认为,一系列的假设后,还告诉你,“不用担心,你随意说我们不记录。”经过这层层诱导后,你可能就会说,“我感觉这样不对”。结果笔录上会写:你知道这是诈骗不对。
套路5、审讯人员:“你外面的朋友跟我们领导打招呼了,领导的意思是给你办理取保候审,但是过程还是要走的,你交代完了,今天就回家。”很多人一听说跟领导已经打好招呼,就觉得配合就完事了,结果刚签完笔录,办案人员却说搞错了,今天恐怕走不了了。 实际办案中,当律师跟当事人核对证据时,当事人才发现自己说的跟警察移送的笔录很多地方都对不上,甚至与事实不符。问当事人,你当时为什么要这样供述?往往回答是,当时我进来的时候很紧张,警察说事情不大,我就认了。
诱供的认定
“刑讯副供”是刑事侦查的毒瘤,其危害性非常大。长期以来,我国刑事理论界和实务界均一致这样认为。但还有一颗刑事侦查毒瘤,并没有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重视,它的危害不亚于刑讯逼供,甚至比刑讯逼供更可怕!那就是:“诱供、骗供、指供”。
侦查人员常用的魔鬼(诱供、骗供、指供)讯问方法:
侦:“你老实交待了,就可以马上回家。你不说,你回不了家,我们没办法帮你!因为我们大家都不能吃饭、不能回家,我们也辛苦,你理解一下我们,我们方便了,以后我们也会为你提供方便。”
侦:“说吧!你为什么要给XXX人送XX万元钱?”
侦:“快说吧,不就是送了XX万块钱吗,这算什么,这也很正常。送几十万、上百万的都有,我们针对的又不是你,有啥好怕的。”
侦:“XXX人都承认说你将XX万元钱送到他家的,你还不说。”
侦:“你送钱的所有过程我们都清楚(有录像,实际没有),就看你的态度。”
侦:“还是不说,是吧?如果仍然你不老实说出来,你就还有一个包庇罪,两个罪加在一起,就是数罪并罚,起码判10年以上,到时候你老婆和孩子谁来管?”
侦:“不说就让法院多判你几年哟。”
侦:“事情交待清楚了,算你自首,然后给你办个取保,让法院给你判个缓刑,你实际不用进去。”
侦:“手拿材料展示:XXX人的笔录在这里呢,你看他都承认了。”
侦:“刚才你朋友打电话给我们领导了,想给你取保,但你要配合哈,不然你朋友也帮不了你。”
侦:“说吧,说了马上为你办理取保候审。”手拿取保候审决定书,亲自给被讯问人看。
侦:“案发当天,受害人穿的是(或不是)粉红色衣服,对吗?”
侦:“你作案的当天,有几个人亲眼看见,你还不老实交待?”
侦:“你不老实交待,我们会把情况向你单位反映,看你以后怎么混。”
我们可以看出,面对强大的精神压力和侦查人员的心理攻势,加之大部份犯罪嫌疑人都没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很容易相信侦查人员的“教诲”。这些“教诲”就像红衣主教高高耸立在忏悔教徒面前,他们缺乏攻防能力。
一大计:诱供!
它是是指以不正当的方式诱使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按照侦查人员的主观意图或推断进行供述。诱供善于隐蔽其讯问企图与目的,它摒弃了刑讯逼供直接表明讯问目标的弱点,采取的是由浅入深、由表及里、步步为营的渐进性策略,使被讯问者放弃警惕,感觉到都是一些无关紧要的发问,使其在不知不觉中按照讯问者的设计走入圈套而
二大计:骗供!
它是指侦查人员诱骗犯罪嫌疑人招供。如侦查人员说:“某某人已经供认了,你不承认依法仍然可以定你的罪,态度不好可能还会重一点”。这是一些侦查人员在审讯时常用的手法。或许有些案件确实是通过这种手法得以告破,但必须看到,这种骗供手法很容易导致虚假陈述。因被讯问者在错误的提示下会认为同案人已交待,即或自己不承认,依然可能会被定罪,若不“如实招供”,可能会被从重处罚。尤其是当事人没有法律常识,而执法人员又进行威逼利诱的情况下,骗供是很容易导致错案发生的。
三大计:指供!
它是是指侦查人员指定犯罪嫌疑人按其主观意图招供。其往往成为侦查人员诱供后的必然手段。诱供尚有引诱犯罪嫌疑人说出事实真相的可能,指供则危害更大!每个人都有避重就轻、趋利避害的心理,如果侦查人员给犯罪嫌疑人以误导,一些不知道利害关系的人必然会违心地说谎话。一旦犯罪嫌疑人将“犯罪事实”交代得和案发时间、地点、受害人陈述、证人、及其他证据高度一致时,侦查人员会一口咬定这是犯罪嫌疑人自愿的、真实的坦白,绝无诱供、指供行为。此时,法官是很难相信被告人的辩解了,同时被告人也证明不了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这样,冤假错案就产生了。
孪生兄弟
诱供、骗供、指供与刑讯逼供系一对孪生兄弟,有很多相同点:
一是侦查人员都想得到自己想要的笔录(答案);
二是都采取了非法的方法;
三是都容易产生相同的后果(冤假错案);
四是侦查人员都怕担责任,拒不承认其有前述行为;
五是侦查人员都明白其所获取的言辞证据可能是虚假的。
是什么使得“诱供、骗供、指供”如此可怕?
一、侦查机关不重视,侦查机关认为诱供、骗供、指供古以有之,它仅仅是侦查取证的策略和方法,不属于非法取证。“在24小时内,不是他崩溃,就是我崩溃”,一侦查员如是说。
二、当事人和律师不重视,在笔者的律师执业生涯中,有一个令人不可思意的现象,当庭翻供的被告人很多,其理由全都是说侦查人员对其施行了刑讯逼供,从来没有被告人说遭到了侦查人员的诱供、骗供、指供。
三、隐蔽性非常强,诱供、骗供、指供的话语均不会出现在笔录上,侦查人员在记录的时候,都会将自己的话和犯罪嫌疑人的话进行加工,按照固有的模板形成,不会留下任何暇疵。有的侦查人员诱供、骗供、指供是在正式作笔录之前,所谓讲法律、讲政策(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之类的,将犯罪嫌疑人彻底“征服”后,才开始作笔录。
四、欺骗性非常强,很多犯罪嫌疑人至始至终都不知道自已被诱供、骗供、指供了,认为侦查人员对自己很好,有如本山大叔的小品。这种现象只有一种解释,那就是诱供、骗供、指供的欺骗性很强,它的危害后果远远超过了刑讯逼供的直接性和暴力性。
五、无痕迹,刑讯逼供之后,或多或少地都会在犯罪嫌疑人身上留下伤痕。在入看守所时,也会进行身体检查。但诱供、骗供、指供发生后,是没有任何痕迹可言,侦查人员也不可能为自己录音留下证据。
六、无人问津,当被告人向监督机关、审判机关提出讯问中存在诱供、骗供、指供的情形时,司法机关都回避诱供、骗供、指供的调查,甚至有相当多的司法机关沦落到维护诱供、骗供、指供,特别害怕被告人翻供,而导致审判不能顺利进行;在法院的判决中,几乎没有作出过“存在诱供、骗供、指供的供述不予采纳”的决定,在发回重审和改判的案件中几乎也没有提及诱供、骗供、指供是非法的表述。
七、无救济途径,非法证据排除并没有将诱供、骗供、指供列在其中,《刑事诉讼法》第54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5条对“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作了解释: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受到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由此可见,针对侦查人员诱供、骗供、指供,当事人是没有任何救济途径的。
八、翻案难,特别是以口供定罪的案件,如贩卖毒品的案件、贿赂案件、组织领导黑社会案件。
怎么办!
诱供、骗供、指供如此大的危害,如何解决?笔者认为:应当将其纳入非法证据排除的范畴,这是其一;其二、所有的讯问必须有同步录音录像,没有的,一律无效;其三、所有的讯问只能在办案场所或看守所进行;其四、要完全否认这种“毒树之果”的做法,实行“零容忍”,建立建全责任追究制度。
法律还有不如意的地方,但不应成为不关注的理由!该发声时就要发声,而不是畏缩的颤抖!
来源:为你辩护网
诱供的表现形式
“我在职能部门工作,这件事对我影响巨大。我无法接受警方的诱供污蔑,这件事我没有任何过错。”在上海某事业单位上班的宋先生说。
据悉,宋先生因一次按摩“加钟”被警方扣下。他称自己在警方诱供,称只针对浴场的情况下,先后在两份笔录上签字,并写下一封“违心”的悔过书,没想到被按嫖娼行政处罚。
事发后,他行政诉讼至法院,认为警方诱供,要求提供执法、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与悔过书自证清白,若无法提供,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对此,警方表示无法提供。
3个月后,上海市闵行区法院驳回宋先生的诉请,他不服,选择上诉。
酒后洗浴——
“女技师说时间到了,问是否加钟再休息一会”
男子加钟后一二十分钟,便衣民警到场
宋先生是上海人,今年五十多岁,在上海某事业单位工作。他回忆,4月15日晚8时左右,他酒后不舒服,回家路过位于上海市金龙新街附近的某浴场时,决定进去洗澡休息,“以前我没去过这家浴场,因为不舒服才临时决定前往的。”
“洗澡后有女技师给我踩背、按摩,10分钟左右,我感觉难受,就让她离开,示意自己要休息。”宋先生说,不知过了多久,他被女技师叫醒,对方称时间到了,意思加钟可以再休息一下,“我当时迷迷糊糊同意了,也没其他交流。”随后,女技师给他按摩,“大概一二十分钟,有便衣民警进来问话。”
“当时是两名便衣民警,一人有执法记录仪。”宋先生回忆,民警将技师带走问话,然后又进入房内问他,“我提到自己加钟了,还没付钱。他们去吧台取账单,第一次说没有,第二次拿来一台机器给我看,上面有号码和两次金额,均为199元。”
“他们不让我离开,手机也扣了。我有听到,隐约听到房间外有人说,‘这个人是事业单位的。’”宋先生觉得自己是正规按摩,没有违规情形,便没在意。
称遭诱供——
男子称执法、询问都存在诱供
“派出所负责人不断让承认‘加钟是为打飞机’”
按照宋先生的说法,民警在浴场将他扣下的时间是4月15日晚九、十时左右。而警方《询问笔录》中,宋先生是4月16日凌晨1时到达朱泾派出所,同日晚11时58分离开。
卫星地图显示,涉事浴场距离朱泾派出所2公里左右。
宋先生说,之所以次日凌晨1时才被送至派出所,系当时带队的派出所缪姓负责人多次让他说三句话,“他让我说,一是加钟了,二是加钟的目的是‘打飞机’,三是实际没做。”“我承认加钟了,但不是为了‘打飞机’,对方就说我不老实,在偷换概念。”
“他先后找我说了好几次,我没按他的说。最后一次,他意思让我按他的说,称他们是弄浴场和其老板,我说了就让早些回去。我以为按他的说,就可以回家了,因为我手机一直有家里人来电。”宋先生承认“打飞机”后,被民警带到了派出所。
“整个执法过程都有执法记录仪,即便没有画面,也会有声音录入设备。”宋先生说,被送至派出所后,警方先后给他做了两次询问笔录,他都有签字,“这些签字都是被诱供签下来的,我事后才意识到被骗了。”
2024年11月22日,闵行区法院的《行政判决书》显示,执法民警陈某、丁某表示,给宋先生做询问笔录时,其思路清晰,承认就“打飞机”与女技师谈妥嫖资,但尚未开始就被民警当场抓获。否认诱供。
认为被骗——
先后两次询问笔录均签字,男子称被诱导
得知被按嫖娼处理,自称才发现“上当”
宋先生说,第一次询问笔录时,他始终否认“加钟是为打飞机”,“我说我不知道,民警说肯定是为‘打飞机’,还套话称‘199元打飞机这么贵’。见我都否认,他们又说,按摩时,技师有没有碰我的敏感部位,说是在引诱我。”“我看到最后的笔录,觉得有问题,他说不要紧,是这样写的。”
宋先生表示,他签字是为了早些回家,但实际并没有让他回家。
4月16日上午,警方给他做了第二次笔录,“我和他们就‘打飞机’问题僵持了十分钟左右。我说‘是民警说加钟就是打飞机,不是我说的。’对方肯定回复……他们还让我辨认技师,但都是他们指给我,说是哪位的。”宋先生说,“第二次签字,是因为民警暗示我,意思这是轻微的,一般免于处罚。”
随后,宋先生被要求写一份《悔过书》。他说,“我感觉有问题,所以在《悔过书》的表述都是,如果、可能怎么样,也幸亏民警过来,否则怎么样……”
中午12时,宋先生做完笔录、写过《悔过书》等后,被民警告知将以嫖娼对他行政处罚,罚款300元,“我意识到被骗了,表示要起诉,对方说你起诉吧。”
关键证据消失?——
事发1个月后法院正式立案
警方拿不出同步录音录像
宋先生说,4月18日开始,他便整理申诉材料,向警方投诉,但始终未收到回复,4月19日下午,他被派出所叫去,做了第三次笔录。对方将处罚文书给他。
4月19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4月15日,宋先生在某浴场,实施了嫖娼的违法行为。现决定给予300元的行政罚款。
宋先生拒绝签字,选择将公安金山分局行政诉讼至上海市闵行区法院。5月25日,闵行区法院立案。6月3日,宋先生的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调取警方检查、询问的同步录音录像。
“我没有找女技师‘打飞机’的意图,更不存在嫖娼。相关的笔录签字等,均是因警方的诱供所致。我要求调取执法、询问过程中的全称同步录音录像,证实我的清白。”宋先生说。
《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四条规定,当场盘问、检查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第十三条规定,存储内容保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作为行政、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等情形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永久保存。另据《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办案区的声像监控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3个月。
7月24日、8月5日,公安金山分局朱泾派出所先后向法院出具《工作情况》显示,“因我所办案区内监控以及记录仪储存系统时长的原因,2024年4月15日、4月16日民警对宋先生检查、制作笔录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已覆盖,故无法提供。”其本人悔过书等相关纸质材料,我单位未留存或作为案件证据附卷,故现无法提供。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注意到,自4月16日警方对宋先生完成询问笔录,到6月3日宋先生代理律师向法院提出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执法记录仪申请,间隔约1个半月。
关于宋先生所称的警方检查、询问的同步录音录像未满保存时长被覆盖一事,12月6日下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上海公安金山分局法制部门求证,对方未接受采访。此后,记者多次联系公安金山分局宣传部门,仍无果。
询问笔录——
宋先生、技师、浴场负责人先后表述被指有出入
399元项目如何计算被指有疑点
根据宋先生提供的警方向法院移交的涉案人员的笔录显示,前两次笔录中,宋先生称按摩的套餐为199元,“加钟”也是199元。其关于“打飞机”情节的描述为,女技师主动提出加钟后“打飞机”,还没开始,民警就进包房把他和技师控制了,实际没有支付费用。
宋先生时隔3日在接受第三次询问时的笔录显示,没有“打飞机”的表述,记录为“技师对我说要不要加钟,我同意了,然后技师给我敲小腿,此时民警来检查了。”
16日凌晨1时40分,技师徐某的笔录显示,店内有199元中式按摩、299元精油按摩、399元柔式按摩。民警查处浴场时,她给宋先生正常在做199元的中式按摩服务。但16日上午10时53分的笔录中,徐某改口称,“我问他是否需要加钟,也就是打飞机,当时他就同意了,刚谈好项目,还没开始做,民警就来检查了。”民警问她具体怎么说的,徐某称隐晦地介绍了项目,“宋先生加钟的价格是199元。”
第三次笔录中,技师徐某说,“399元的柔式按摩就是给客人‘打飞机’,熟客都知道。”民警问客人做199元的项目,技师是否给客人打飞机。徐某说,“不打的,还是得加钟加到399元这个档次才行。”
涉事浴场股东李某在两次笔录中称,浴场是他和女友周某合伙经营。199元、299元系正规按摩。柔式按摩是399元60分钟,包含帮客人按摩然后“打飞机”。
另一名股东周某则在第一次笔录表示,199元、299元、399元的按摩均为正常按摩。第二次笔录表示,399元的柔式按摩包含“打飞机”,199元和299元是正规项目。399元的项目是在普通按摩的基础上最后加一个“打飞机”。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注意到,一审判决书中法院事实认定证据的笔录数量,与宋先生提供的询问笔录一致。
关于399元“打飞机”项目的计算方式,究竟是单次“加钟”399元,还是两次服务累计399元以上,笔录中多提及为“399元柔式按摩项目”,未提及是否累计,仅技师徐某第三次笔录中表述称“还是得加钟加到399元这个档次才行。”
对此,宋先生认为,两次199元的费用系398元,而非399元,“如果199元的‘加钟’是‘打飞机’,技师为什么还需要给我按摩呢?”“两个项目两次按摩,最后还涉及‘打飞机’岂不重复?”
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宋先生称被诱供缺乏事实根据
宋先生提起上诉,认为自己很冤枉
闵行区法院的《行政判决书》显示,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根据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辨认指证等,认定宋先生于2024年4月15日在案涉场所实施了嫖娼的违法行为,但属情节较轻,遂依据上述规定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对其作出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亦无不当。
诉讼中,宋先生称因民警在询问时存在诱导并基于自己早点回家的心态,故作了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其事发当日未与技师徐某谈妥价格“打飞机”,最终亦未实施嫖娼行为。但宋先生关于民警诱导的意见缺乏事实根据,与执法民警当庭陈述相悖,其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内容与技师徐某的询问笔录相互印证,笔录中的签名和捺印亦均系其本人所作;另,宋先生尚未实施嫖娼是因民警检查执法,不影响对其嫖娼行为的认定……驳回宋先生的诉讼请求。
对于闵行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宋先生表示无法接受,他选择上诉。
“嫖娼对于大部分人来说,是一次行政处罚,但对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我影响巨大。”宋先生说,“相互矛盾,甚至一些关键信息都没讲清楚的笔录,是如何得出我和技师约定‘打飞机’的准确结论?”“警方用诱供形成的笔录认定我行政违法,这是污蔑,我无法接受。”
“诱供的举证责任在警方,他们得出的结论对我造成重大影响,怎么能让我去举证?”宋先生无奈道,“把同步录音录像等拿出来,应该就能说清楚的事,为什么会变得这么复杂?”
代理律师——
警方应提供同步录音录像回应“诱供”质疑
“笔录存在矛盾无法证明双方具有嫖娼的合意”
宋先生的代理律师表示,他无法推断警方不愿提供检查、询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以及不愿提供宋先生所写《悔过书》的原因,但从案件申诉时间来看,警方应该是可以拿出这些客观证据,以回应宋先生提出的“诱供”质疑,“宋先生4月19日拿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提出要申诉,闵行区法院5月25日对案件立案……这些时间节点均未超过3个月。”“行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其应该回应宋先生对诱供的质疑。”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警方拒绝提供相关的同步录音录像,宋先生在法律层面上只存在理论层面的救济途径,且很难落实。”代理律师表示,尽管根据相关规定,宋先生可以申请由检察院监督,调取警方的同步录音录像,但现实中检方没有能力或意愿去做相应的监督。
从另一角度说,代理律师认为,从技师徐某的笔录来看,其称系隐晦表达了“加钟就是打飞机”,但并不意味着宋先生意会,后者可能会理解为正规按摩,且后续也没有发生实质行为,“199元的价格,也是民警拿出账单后,宋先生才知道的。该价格与笔录中其他人称‘打飞机’的价格为399元,显然也有矛盾。”“也就是说,双方关于199元嫖娼,并没有意思联络,既然没有意思联络,就没有嫖娼的合意。”
第三方律师分析——
焦点一:警方的同步录音录像和执法记录仪视频,没有按照规定时间保存是否存在问题?
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清华大学陕西校友会法律顾问、知名公益律师刘东晨说,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规定》的有关规定,本案情形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开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从现场带回违法嫌疑人的,应当记录至将违法嫌疑人带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时停止。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应当不少于六个月。对于作为行政、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此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及《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显示,办案区的声像监控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3个月。
刘东晨指出,本案中,如果公安机关不能提供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将面临两个法律后果,一是按照《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对相关工作人员追究责任,该责任属于公安机关内部的管理责任;二是未能提供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的,与该记录密切相关的笔录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此外,由于存在公安人员诱供的可能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举证,提供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如果不能提供相关视音频记录,公安机关依法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证据不足,则不能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行政处罚。
焦点二:判决书认定双方谈妥“加钟打飞机”,若还没开始,是否应面临处罚?
刘东晨表示,根据《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着手实施,是指为卖淫嫖娼行为准备实施的条件,如共同前往卖淫嫖娼场所等。
刘东晨指出,如果有证据证明违法嫌疑人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且“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达成一致”必须是明确的意思表示一致,不能是臆断。如果协商一致的是“加钟”,不能认定卖淫嫖娼达成一致;但如果是协商一致“打飞机”,则可以认定卖淫嫖娼达成一致。本案中,当事人本来就在正常按摩,身处正常营业场所,谈不上“共同前往卖淫嫖娼场所”,除非是双方的手和生殖器有接触,否则不宜认定“着手实施”卖淫嫖娼行为。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佘晖 编辑 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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