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讼证据保全,应当符合哪些条件,申请证据保全的法院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葛彤梦

申请诉讼证据保全,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证据保全制度是针对民事诉讼前或过程中,因为证据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及时采取措施固定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作用。这种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及诉讼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证据进行固定措施,防止证据在证明作用方面出现不必要的风险。

当事人申请诉讼证据保全,应当符合的条件如下:

其一,申请保全的证据在形式上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有意义,即保全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在形式上具有关联性。至于实质上是否相关联、证明价值大小,属于证据实质审查的问题,并不在人民法院审查证据保全申请考虑之列。

其二,证据有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即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证据将不复存在,或者即使存在也难以调取。

其三,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方式提出。当事人申请的行为,被视为当事人举证行为的一种特殊情况对待,因此,申请行为需要与举证行为一样遵守举证期限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与之相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也规定,“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此外,要求当事人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主要考虑对证据的保全行为涉及诉讼的实体内容,对当事人的权利影响较大,故在程序上应较为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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