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被限制高消费是什么意思,法人限制高消费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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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是什么意思?
限制高消费是法院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的一项信用惩戒措施,旨在防止其通过高消费行为逃避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相关人员)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交通工具类: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限制选择此类相对舒适、价格较高的出行方式,促使被执行人优先考虑普通交通工具。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旨在限制被执行人使用较为高级的铁路客运服务。
生活娱乐类: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这些场所的消费通常较高,限制在此类场所消费可有效约束被执行人的开支。
旅游、度假:旅游度假属于非必要的消费活动,限制该行为可避免被执行人将资金用于休闲娱乐而非履行债务。
不动产及租赁类: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动产的购置和大规模装修涉及高额资金,限制此类行为可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或进行不必要的高消费。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限制租赁高档办公场所,避免被执行人在办公场地方面过度消费,引导其合理控制成本以履行债务。
车辆购置类: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如果车辆并非用于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则属于非必要消费,会受到限制。
教育支出类: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旨在防止其通过为子女支付高额学费的方式转移资产。
保险理财类: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购买高额保险理财产品属于资金相对较大的支出,限制此类行为可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资产。
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法院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供稿: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苗雨晴
编辑:许沥心
责编:雪云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法制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被法院依法限制高消费是什么意思
2024年的夏天,大一学生小赵攥着身份证站在高铁站售票厅,屏幕上“无法购买高铁票”的提示像一堵无形的墙,将她困在原地,被迫放弃与同学约定的暑假旅行。这个从小品学兼优的女孩,直到此刻才惊觉,自己竟在12岁时卷入一场民间借贷纠纷,被法院限制高消费。近日,这起由闵行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办理的,针对监护人在民事调解中侵害未成年子女财产利益的监督案件获判,原民事调解书被撤销,小赵的限制高消费令终于被解除。
一纸调解书困住8年人生
时间追溯至2016年,小赵的父亲赵某某为经营公司周转资金,向朋友李某借款250万元。为了让债权人放心,他在补写借条时,擅自加上了共同所有人妻子和当时未成年的女儿小赵的名字,并表示可以将名下一套房产当作担保。
“当时不懂法,是朋友提的要求,说是把借款写上孩子名字,房子拍卖后能多一点清偿份额钱……”在闵行区检察院的询问室里,赵某某的声音里满是懊悔。可他没想到,后来自己因未偿还债务被诉至法院。2016年,赵某某自愿与李某出具民事调解书,约定由赵某某及其妻女共同清偿债务及利息。而这份债务不仅让自己被强制执行,连女儿也被限制高消费。
这份调解书让女儿的人生从此蒙上阴影。接到小赵的申诉后,闵行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迅速展开调查并实地走访。在小赵一家所在的出租屋里,检察官看到了小赵保存的一摞法律文书:泛黄的调解书上,三个被告名字并列,而她的名字后面,是一串沉重的债务数字。
检察机关调查发现,调解书中列小赵为共同被告时,既未通知其本人到庭,也未经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更关键的是,赵某某的借款全部用于工程投资,从未用于家庭生活或女儿的教育支出。
检察官在讨论这起案件
实质是监护人滥用代理权
在询问赵某某时,检察官发现了更多细节:2009年购买的共有房产,是小赵未成年时由父母购入的,却因债务纠纷被多次查封;李某作为债权人,明知小赵是未成年人,仍同意将其列为共同被告,试图通过房产份额增加清偿保障。
“这不是简单的民事纠纷,而是监护人滥用代理权,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典型案例。”承办检察官指出,赵某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典“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的规定,更触碰了公序良俗的底线——让未成年人背负与己无关的债务,违背了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伦理。
在案件讨论会上,检察官结合民法典展开深入解读:“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是受法律特殊保护的。就像本案中,小赵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亲擅自为她设定债务,本质上是无权代理。民法典明确规定,监护人必须‘为被监护人利益’才能处理其财产,而‘利益’绝不能等同于‘债权人的利益’或‘家庭整体利益’,必须是直接有益于未成年人本人的事项,比如教育、医疗等。”
更值得关注的是,本案调解书生效8年间,小赵遭遇的困境——被限制高消费,对其现在的学习生活及未来的就业都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正是对未成年人权益损害的延伸后果。“限制高消费看似针对财产权,实则造成了她的个人信息用的负面评价,严重影响了其受教育权和发展权。” 检察官拿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法律要求监护人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意见,尊重其真实意愿,而本案中小赵完全被蒙在鼓里,这是对未成年人主体地位的漠视。”
撤销债务认定
经过审查,闵行区检察院认定本案监护人无权代理设定债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调解内容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闵行区检察院建议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对小赵的债务认定。闵行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郭箐列席法院审委会,检法两院达成共识,共同推进该案的依法办理,撤销对小赵的债务认定。
近日,该案件终于获判,原民事调解书被撤销,由赵某某夫妻返还李某借款,解除对小赵的限制高消费令。再审判决书落槌那一刻,小赵紧紧攥着解除限高令的通知,泪水打湿了纸页。如今,她终于能坐上高铁,踏上异乡的求学之路。“当我们告知小赵这个决定时,她眼中一下子有了光。” 检察官回忆起那个场景。
原标题:《花季少女被限制高消费,原因竟然是……》
栏目编辑:顾莹颖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来源:作者:新民晚报 鲁哲 通讯员 杨莹莹
公司被限制高消费是什么意思
2024年的夏天,大一学生小赵攥着身份证站在高铁站售票厅,屏幕上“无法购买高铁票”的提示像一堵无形的墙,将她困在原地,被迫放弃与同学约定的暑假旅行。这个从小品学兼优的女孩,直到此刻才惊觉,自己竟在12岁时卷入一场民间借贷纠纷,被法院限制高消费。近日,这起由闵行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办理的,针对监护人在民事调解中侵害未成年子女财产利益的监督案件获判,原民事调解书被撤销,小赵的限制高消费令终于被解除。
一纸调解书困住8年人生
时间追溯至2016年,小赵的父亲赵某某为经营公司周转资金,向朋友李某借款250万元。为了让债权人放心,他在补写借条时,擅自加上了共同所有人妻子和当时未成年的女儿小赵的名字,并表示可以将名下一套房产当作担保。
“当时不懂法,是朋友提的要求,说是把借款写上孩子名字,房子拍卖后能多一点清偿份额钱……”在闵行区检察院的询问室里,赵某某的声音里满是懊悔。可他没想到,后来自己因未偿还债务被诉至法院。2016年,赵某某自愿与李某出具民事调解书,约定由赵某某及其妻女共同清偿债务及利息。而这份债务不仅让自己被强制执行,连女儿也被限制高消费。
这份调解书让女儿的人生从此蒙上阴影。接到小赵的申诉后,闵行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迅速展开调查并实地走访。在小赵一家所在的出租屋里,检察官看到了小赵保存的一摞法律文书:泛黄的调解书上,三个被告名字并列,而她的名字后面,是一串沉重的债务数字。
检察机关调查发现,调解书中列小赵为共同被告时,既未通知其本人到庭,也未经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更关键的是,赵某某的借款全部用于工程投资,从未用于家庭生活或女儿的教育支出。
检察官在讨论这起案件
实质是监护人滥用代理权
在询问赵某某时,检察官发现了更多细节:2009年购买的共有房产,是小赵未成年时由父母购入的,却因债务纠纷被多次查封;李某作为债权人,明知小赵是未成年人,仍同意将其列为共同被告,试图通过房产份额增加清偿保障。
“这不是简单的民事纠纷,而是监护人滥用代理权,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典型案例。”承办检察官指出,赵某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典“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的规定,更触碰了公序良俗的底线——让未成年人背负与己无关的债务,违背了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伦理。
在案件讨论会上,检察官结合民法典展开深入解读:“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是受法律特殊保护的。就像本案中,小赵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亲擅自为她设定债务,本质上是无权代理。民法典明确规定,监护人必须‘为被监护人利益’才能处理其财产,而‘利益’绝不能等同于‘债权人的利益’或‘家庭整体利益’,必须是直接有益于未成年人本人的事项,比如教育、医疗等。”
更值得关注的是,本案调解书生效8年间,小赵遭遇的困境——被限制高消费,对其现在的学习生活及未来的就业都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正是对未成年人权益损害的延伸后果。“限制高消费看似针对财产权,实则造成了她的个人信息用的负面评价,严重影响了其受教育权和发展权。” 检察官拿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法律要求监护人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意见,尊重其真实意愿,而本案中小赵完全被蒙在鼓里,这是对未成年人主体地位的漠视。”
撤销债务认定
经过审查,闵行区检察院认定本案监护人无权代理设定债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调解内容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闵行区检察院建议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对小赵的债务认定。闵行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郭箐列席法院审委会,检法两院达成共识,共同推进该案的依法办理,撤销对小赵的债务认定。
近日,该案件终于获判,原民事调解书被撤销,由赵某某夫妻返还李某借款,解除对小赵的限制高消费令。再审判决书落槌那一刻,小赵紧紧攥着解除限高令的通知,泪水打湿了纸页。如今,她终于能坐上高铁,踏上异乡的求学之路。“当我们告知小赵这个决定时,她眼中一下子有了光。” 检察官回忆起那个场景。
来源:上观新闻
企查查上显示限制高消费是什么意思
2024年的夏天,大一学生小赵攥着身份证站在高铁站售票厅,屏幕上“无法购买高铁票”的提示像一堵无形的墙,将她困在原地,被迫放弃与同学约定的暑假旅行。这个从小品学兼优的女孩,直到此刻才惊觉,自己竟在12岁时卷入一场民间借贷纠纷,被法院限制高消费。近日,这起由闵行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办理的,针对监护人在民事调解中侵害未成年子女财产利益的监督案件获判,原民事调解书被撤销,小赵的限制高消费令终于被解除。
一纸调解书困住8年人生
时间追溯至2016年,小赵的父亲赵某某为经营公司周转资金,向朋友李某借款250万元。为了让债权人放心,他在补写借条时,擅自加上了共同所有人妻子和当时未成年的女儿小赵的名字,并表示可以将名下一套房产当作担保。
“当时不懂法,是朋友提的要求,说是把借款写上孩子名字,房子拍卖后能多一点清偿份额钱……”在闵行区检察院的询问室里,赵某某的声音里满是懊悔。可他没想到,后来自己因未偿还债务被诉至法院。2016年,赵某某自愿与李某出具民事调解书,约定由赵某某及其妻女共同清偿债务及利息。而这份债务不仅让自己被强制执行,连女儿也被限制高消费。
这份调解书让女儿的人生从此蒙上阴影。接到小赵的申诉后,闵行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迅速展开调查并实地走访。在小赵一家所在的出租屋里,检察官看到了小赵保存的一摞法律文书:泛黄的调解书上,三个被告名字并列,而她的名字后面,是一串沉重的债务数字。
检察机关调查发现,调解书中列小赵为共同被告时,既未通知其本人到庭,也未经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更关键的是,赵某某的借款全部用于工程投资,从未用于家庭生活或女儿的教育支出。
检察官在讨论这起案件
实质是监护人滥用代理权
在询问赵某某时,检察官发现了更多细节:2009年购买的共有房产,是小赵未成年时由父母购入的,却因债务纠纷被多次查封;李某作为债权人,明知小赵是未成年人,仍同意将其列为共同被告,试图通过房产份额增加清偿保障。
“这不是简单的民事纠纷,而是监护人滥用代理权,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典型案例。”承办检察官指出,赵某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典“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的规定,更触碰了公序良俗的底线——让未成年人背负与己无关的债务,违背了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伦理。
在案件讨论会上,检察官结合民法典展开深入解读:“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是受法律特殊保护的。就像本案中,小赵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亲擅自为她设定债务,本质上是无权代理。民法典明确规定,监护人必须‘为被监护人利益’才能处理其财产,而‘利益’绝不能等同于‘债权人的利益’或‘家庭整体利益’,必须是直接有益于未成年人本人的事项,比如教育、医疗等。”
更值得关注的是,本案调解书生效8年间,小赵遭遇的困境——被限制高消费,对其现在的学习生活及未来的就业都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正是对未成年人权益损害的延伸后果。“限制高消费看似针对财产权,实则造成了她的个人信息用的负面评价,严重影响了其受教育权和发展权。” 检察官拿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法律要求监护人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意见,尊重其真实意愿,而本案中小赵完全被蒙在鼓里,这是对未成年人主体地位的漠视。”
撤销债务认定
经过审查,闵行区检察院认定本案监护人无权代理设定债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调解内容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闵行区检察院建议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对小赵的债务认定。闵行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郭箐列席法院审委会,检法两院达成共识,共同推进该案的依法办理,撤销对小赵的债务认定。
近日,该案件终于获判,原民事调解书被撤销,由赵某某夫妻返还李某借款,解除对小赵的限制高消费令。再审判决书落槌那一刻,小赵紧紧攥着解除限高令的通知,泪水打湿了纸页。如今,她终于能坐上高铁,踏上异乡的求学之路。“当我们告知小赵这个决定时,她眼中一下子有了光。” 检察官回忆起那个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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