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药物试验纠纷(一),临床药物试验对人有害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严欣

临床药物试验纠纷(一)

患者吴先生(26岁),10年前父母离婚,法院判决其由父亲吴某抚养。因患者情绪不稳定,怀疑自己被害以及冲动打人加重2个月,被其父亲送到市精神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在《非自愿住院治疗知情同意书》签名。

住院期间,医院告知患者及其父亲有关药品临床试验的内容、风险及获益,患者及其父亲阅读知情同意书后,自愿参加临床试验并签署了《临床试验知情同意书》,受试者签名处有患者本人字迹,法定监护人签名处有其父亲吴某字迹,与受试者关系处有手写“父子”字迹。之后,医院进行随机、双盲双模拟、阳性药平行对照临床研究。一个月后,患者家属要求出院,医院认为患者病情欠稳定不适宜出院,患者家属自愿承担复发风险,经上级医师同意,予以出院。患者出院后经常处于精神分裂状态,于起诉前1年取得残疾人证(二级),证上的联系人为其父亲吴某。

患者认为,其系非自愿入院,医院在给其做临床药物试验时,并未严格按照药物的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检测其是否符合该项药物临床试验,且知情同意书上也未经其本人签字确认,侵犯了知情同意权,并造成了残疾的损害后果,由其母亲作为诉讼代理人,起诉医院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66万余元。

诉讼中,法院追加患者父亲吴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笔迹鉴定,《临床试验知情同意书》受试者签名“吴先生”字迹与提供的“吴先生”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法定监护人签名处“吴某”字迹与提供的样本字迹是同一人书写。法院另查明,本次药物临床试验经过了伦理委员会审批,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属于非自愿入院收治情形,且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在《临床试验知情同意书》上进行了签字确认,应认定患者参加试验已经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故不构成侵害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患者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接受临床试验造成损害后果以及存在因果关系,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患者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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