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4日,原告姚某和马某达成了车辆买卖的合议,但在交付车辆时,马某却指使张某与姚某签订了车辆质押协议,被告马某将车辆福特车转押给原告(实际系买卖)。按照协议约定原告将款项打到被告指定的案外人李某账户上。
2014年1月16日该车辆涉嫌刑事案件的侦查证据,被保定市公安局依法扣押,原告姚某多次想和被告沟通协商解决该车辆事宜,一直找不到被告,现该车辆已被扣押,原告购买使用车辆的目的不能实现,后知晓马某涉嫌刑事犯罪,判决五年的有期徒刑并且河北某监狱服刑,遂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和返还款项。
02案件要点
1、被告马某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
2、被告马某的服刑地及送达问题
3、签订的质押合同的效力问题
4、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03.办案过程
原告姚某委托我所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车辆转押协议;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开庭时,我所律师对法院的争议焦点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说明:
1、本案中张某受马某的委托和姚某签订的协议,出售的车辆系为犯罪所得的赃物,马某虽不享有处分权,但根据法律规定,两人之间的订立的买卖合同仍然有效。同时,根据当时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对于赃物,善意的买受人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因此,对于本案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汽车,姚某无法取得所有权,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当时我国《合同法》对法定解除权的规定,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姚某依法享有法定解除权。
2、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涉案车辆虽然在2014年被依法扣押,直到2019年经人民法院审理,车辆认定为赃物,在此情况下,在车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的情况下,原告并不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不属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情形,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
04裁判结果
经过我所律师团队不懈努力,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姚某的诉讼请求:判定解除原告姚某和被告马某签订的车辆转押协议;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姚某购车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马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