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赔偿决定可以复议吗,不予赔偿决定书多少日作出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孙同

最高法:不予赔偿决定可以复议吗?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收到一些文件之后,我们是既可以诉讼还可以复议的,但也有些特殊文件,需要复议前置,不经复议不能诉讼,也有些文件只能诉讼不能复议。今天我们主要讲一讲不予赔偿决定可以复议吗?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申2803号《行政裁定书》进行这样的认定:不予赔偿决定系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先行处理的程序性行为,并非独立可复议和可诉的行政行为。因此,不予赔偿决定不可以复议的。

那很多被征收人就有疑问了,那我去申请行政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对我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我该怎么办?

《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当赔偿申请人收到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后,赔偿申请人可以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对赔偿申请予以处理。

对此,有人被征收人疑问了,上面裁定不是说了“不予赔偿决定系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先行处理的程序性行为,并非独立可复议和可诉的行政行为。”不是不能独立复议和诉讼吗?

对于这个疑惑,事情是这样的,不予赔偿决定确实是一个过程性行为,申请行政赔偿可以同时和侵害行为一起诉讼,也可以分开诉讼,如分开诉讼,一般需要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一个赔偿申请,再针对赔偿机关的行为,提起诉讼,如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此时提起的诉讼并不是针对不予赔偿决定,而是针对行政机关是否应当予以赔偿这件事。在写诉讼请求的时,也不需要让法院撤销不予赔偿决定,直接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赔偿即可。

另外,在我国一些司法判例中已支持不需要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直接可以诉至人民法院。但,我们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有些地方的法院还是认为应当先申请赔偿,然后再进行诉讼。因此,保守来看还是建议先申请赔偿,再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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