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工贸公司以2007 年 6 月其与实业公司所签房屋转让合同上印章系伪造为由诉请确认合同无效。经鉴定该印章与工贸公司向公安机关申请鉴定时提供的样本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但实业公司举证证明其在当时代偿工贸公司银行欠款后以300 万元对价购买2008 年办理过户时补签的转让合同,经办人已离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即使房地产转让未签订书面合同,并不必然导致转让合同关系无效,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因实际履行而补正。
本案中,工贸公司与实业公司虽未签订房地产转让书面合同,但双方事实上已实际履行。工贸公司与实业公司为转让房地产而要约、承诺事实,不仅有多位证人证言证实,且有工贸公司与实业公司双方交付占有行为予以佐证。实业公司给付工贸公司300 万元,该款符合购房款性质。其后,工贸公司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交付实业公司,工贸公司将房地产(实物)交付实业公司占有、使用、管理。自2007 年6 月起,实业公司完全地占有、使用、管理该房地产是公开的、连续的。国土资源局依协议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给实业公司,实业公司依法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如认为工贸公司与实业公司之间没有买卖房地产,那么工贸公司上述行为与一般房地产所有人对自身物权的关注,形成极大反差,明显不合常理。诉争合同上工贸公司印章与工贸公司向公安机关申请鉴定时提供的样本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不能证明转让合同上工贸公司印章就是实业公司伪造。工贸公司以其与实业公司没有成立转让合同而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诉争合同只是工贸公司与实业公司为转让房地产,从要约、承诺到实际履行整个事实过程中的一个具体环节,工贸公司有意回避上述完整事实和过程,而单独主张转让合同无效,对工贸公司与实业公司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来说,亦无法律上的实质意义。故判决驳回工贸公司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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