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仲裁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枉法仲裁罪哪个机关管辖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陈毅煜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枉法仲裁罪】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枉法仲裁罪

枉法仲裁罪,是《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作为《刑法》第399条之一新增的罪名,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仲裁,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客体是仲裁机关的正常活动与仲裁公正。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第一,必须发生在仲裁活

动过程中;第二,违背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而枉法仲裁;第三,上述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仲裁,是指当事人按照事先或者事后达成的协议,或者按照法律的规定,将纠纷提交给中立的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双方的纠纷作出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是诉讼之外的民间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既包括《仲裁法》所规定的民商事仲裁委员会中的仲裁人员,又包括《劳动法》《公务员法》《著作权法》《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或法规所规定的仲裁机构中的仲裁人员。

犯罪主体限于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

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刑法》第399条之一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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