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证明书模板,法人代表证明书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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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单位名称: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xx市鲍马坪 姓名:杨xx 性别:男 年龄:45 职务:总经理
系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授 权 委 托 书
授权委托书声明:我杨xx(姓名)系 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投标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路xx(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忻州市2012年路灯工程第七标段工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路xx性别: 男 年龄: 42
单位: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部门: 职务:
投标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格式
单位名称:
地 址: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51
职 务: 身份证号:
系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
证明!
投标人:(盖章)xx销售有限公司
日期:
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法定代表人就是能够代表法人的人,因此又称法人代表,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但是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法人就可能为其承担责任。
法人代表证明文件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民事法律参考、法商之家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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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必须符合形式上的要求,即必须同时有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经办人员签字或者盖章,不符合这种形式上要求的证明材料没有证据效力。
1、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109号
本院认为,关于证据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根据该条规定,从《证据》的形式上看,没有制作人员或单位负责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不符合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形式要件。同时,根据山东高院对枣庄市中分局的调查取证情况看,该分局没能提供普超公司2008年1月到10月份期间领取炸药的相关记录。故枣庄市中分局渴口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采信。
2、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001号
殷井志二审提交的新证据是众成公司出具的证明,该证明仅有众成公司的印章,没有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该证明不符合前述关于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形式要件规定。众成公司与国瑞公司的另案诉讼中,众成公司明确陈述与殷井志之间没有发生过任何合同关系,也没有任何给付款关系,众成公司出具的证明陈述的内容与其在前陈述的内容相互矛盾,众成公司出具的证明不足以推翻其此前关于其与殷井志之间没有发生过任何合同关系,也没有任何给付款关系的陈述,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
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必须符合形式上的要求,即必须同时有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经办人员签字或者盖章,不符合这种形式上要求的证明材料没有证据效力。
1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109号
本院认为,关于证据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根据该条规定,从《证据》的形式上看,没有制作人员或单位负责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不符合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形式要件。同时,根据山东高院对枣庄市中分局的调查取证情况看,该分局没能提供普超公司2008年1月到10月份期间领取炸药的相关记录。故枣庄市中分局渴口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采信。
2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001号
殷井志二审提交的新证据是众成公司出具的证明,该证明仅有众成公司的印章,没有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该证明不符合前述关于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形式要件规定。众成公司与国瑞公司的另案诉讼中,众成公司明确陈述与殷井志之间没有发生过任何合同关系,也没有任何给付款关系,众成公司出具的证明陈述的内容与其在前陈述的内容相互矛盾,众成公司出具的证明不足以推翻其此前关于其与殷井志之间没有发生过任何合同关系,也没有任何给付款关系的陈述,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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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证明书图片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在我公司任 职务,是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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