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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一起诉称:2007年10月24日,原告以被告的名义订购了位于a房屋,房款总额322141元,这笔款项系原告支付。2009年7月27日,诉争房屋正式办理入住手续,原告对诉争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居住至今。2010年1月6日,原告以被告名义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房产证。因诉争房屋系经济适用房,根据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建设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2004年4月30日下发《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住满5年的,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现诉争房屋已经住满5年,可以上市交易,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要求被告将房产登记至原告名下,但被告一直拒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现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1、确认位于a房屋为原告所有;2、被告协助原告将位于a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铁二答辩称:原告起诉的基本上是事实,而且原告申请的内容也可以证明原告认可房屋的所有权是被告的,凭什么让原告住了五年就要过户到原告名下。
三、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铁二因拆迁获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张一与铁二通过案外人李三介绍相识,约定张一借用铁二的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2007年10月24日,张一以铁二的名义与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位于a房屋,房屋总价为322141元。张一支付了该房屋的购房款,并缴纳契税、土地出让金、办理产权证等相关税费。2009年7月28日房屋交付后,张一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该房屋。2010年1月6日,涉案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铁二,登记的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
四、裁判结果
一、被告铁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张一办理位于a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二、驳回原告张一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的权利证明。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张一支付全部购房款及相关税费,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居住使用诉争房屋,持有房产证及购房票据等相关票据原件,同时结合证人证言,认为张一与铁二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口头协议,双方应依据借名买房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铁二因拆迁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购买诉争房屋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现诉争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故张一要求铁二协助将a房屋过户至张一名下的诉求,予以支持。在诉争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前,铁二仍为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张一主张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的诉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