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当事人是合同构成要件中重要的主体部分,特别是在合同中涉及到一些特殊主体,在合同的履行时更应该注意。例如在合同中涉及到儿童时,更应全面保护。保护未成年的身心健康发展,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因此应该对于未成年人进行更加严格的保护机制。
案情简介:王某为五岁的儿童,其父亲在家附近的某一家培训机构为其购买了游泳的课程,张某是该家机构的儿童游泳教练。张某在教学授课的过程中,多次使用水盆的水泼向王某的脸与头部位。王某在回家之后情绪十分低落,经过询问之后,家长便知道了实际情况。在与教练进行沟通不能达到一致后,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执。经过这件事之后,王某出现了一系列的情绪问题,在医院检查后诊断为:王某的症状属于急性的应激反应,建议应该到专业医院接受及时的心理医生治疗。诊断之后,王某的父亲要求与该游泳培训机构沟通,要求对方解除培训的合同,但是并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最终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根据游泳培训合同的特殊属性,案中合同的人身属性具有严密性,对于强制履行不适宜。因为教练的培训教学方式存在不适当,导致王某受到一定的心理创伤,不能正确的履行该合同,现在要求与培训机构解除合同,应该得到支持。王某是一名儿童,身体与心理都应该得到保护,但是教练却采取不适当的方式,造成了一定的侵害后果。应当对案件中的儿童与家长真诚道歉。因此,法院判决双方的游泳培训合同予以解除、返还相关的费用、并且进行赔礼道歉。
我是民事律师,若有问题请,与我详谈。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例范文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例最新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诉讼请求怎么写
●教育机构培训合同纠纷
●教育培训合同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例范文
●教育培训合同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