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是买方还是卖方叫什么,买方是甲方还是乙方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薛然博

甲方是买方还是卖方叫什么,买方是甲方还是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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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甲方是买方还是卖方

在中国商业社会,"甲方爸爸"与"乙方打工人"的调侃早已深入人心。为何合同中的"甲方"总被默认为买方或主导方,"乙方"则是提供服务或商品的卖方?这种称谓背后既有历史渊源,也有文化隐喻,甚至藏着中国商业生态的独特密码。

一、历史溯源:从封建契约到现代商业的"尊卑秩序"

中国古代的契约文化中,主导交易的一方往往占据文书高位。例如明清地契中,土地出售者(卖方)需在契约开头署名,而买方则紧随其后。这种"主导者优先"的传统,与现代合同中"甲方"作为需求方优先列名的逻辑一脉相承。

关键转折点:20世纪80年代市场经济兴起后,合同文本标准化进程加速。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虽未明确"甲方乙方"的定义,但行业惯例逐渐形成——提出需求、支付资金的一方被默认为"甲方",执行方则为"乙方"。这种划分暗合传统"东家"(雇主)与"伙计"(雇员)的关系,延续了权力与资源的支配逻辑。

二、文化隐喻:冯小刚电影如何让"甲方乙方"破圈

1997年冯小刚执导的《甲方乙方》意外成为普及这一术语的推手。影片中葛优等人创办"好梦一日游"公司,以合同形式帮客户实现荒诞梦想。片中反复出现的"甲方乙方"签约场景,将商业合同术语植入大众语境。

戏剧化反差:电影里甲方(客户)看似强势,实则常因荒诞需求反被乙方"教育"。例如富翁体验穷苦生活后感慨"打死我也不说",明星渴望平凡却陷入失落。这种黑色幽默解构了表面上的权力关系,暗示商业合作中"谁更需要谁"的本质博弈。

三、现实逻辑:商业生态的权力镜像

在当代商业实践中,"甲方乙方"的划分折射出资源分配规则:

1. 资金流向决定话语权:甲方作为支付方,天然掌握验收、付款等关键环节控制权。

2. 风险转嫁机制:合同条款往往要求乙方承担更多履约风险,例如"逾期罚款""无限次修改"等。

3. 身份符号化:互联网时代"甲方爸爸"的戏称,实则是乙方对资源垄断的无奈自嘲。某广告公司创意总监曾吐槽:"比改稿更绝望的,是甲方连需求都说不清"。

四、解构与重构:当乙方开始"造反"

近年来新兴行业正在打破传统范式:

技术垄断型乙方(如芯片制造商)反向制定行业标准,甲方反而成为"求购者"。

订阅经济模式中,持续服务关系消解了单次交易的尊卑界限。

电影《年会不能停!》(2024)通过讽刺职场潜规则,展现乙方的集体觉醒:当打工人用代码漏洞反向操控系统,权力天平常在荒诞中反转。

结语:从"地主家也没有余粮"到"打工人起义"

葛优在《甲方乙方》中的经典台词"地主家也没有余粮啊",戏谑揭示了权力关系的流动性。而今,当Z世代乙方用表情包解构权威,用"躺平"对抗内卷,这场持续千年的"尊卑游戏"正在被重新定义。或许真正的商业文明,终将走向甲乙方彼此成全的"共生契约"。​

签合同如何确定甲乙方

文 | 李哲

“麻烦您了”“打扰您了”“拜托了”“马上安排”……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这些充满谦卑、恭敬语气的措辞并不鲜见,仿佛乙方回应甲方的样子,表面客客气气,实则距离感满满。

据媒体报道,网络上因此创造出一批新词汇:“乙里乙气”“乙德报怨”“恐乙己”等等。不少年轻人自嘲:“我们是乙掉的一代!”

对于这种现象,我们在“感同身受”的同时,也要读懂年轻人自嘲背后的情绪与困境。

在契约社会、市场经济时代,可以说,我们每一个人都是乙方。作为一个“社会人”,我们都有需要和别人合作的时候,都有需要求助于他人的时候,这其实就是一种乙方境遇,给予别人足够的礼貌的尊重,当然是应该的。但是尊重的前提,是不丧失自尊。因为契约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本质,在于公平对等。

无论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难道不应该都是人格平等的吗?从法律意义上讲,甲乙双方本就具有对等的权利义务。区别只在于,甲方提供的往往是资金或资源,而乙方一般提供服务。二者本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无论是资金、资源,还是劳力、服务,也都是生产要素的一部分,不可或缺。

更何况,甲方和乙方的地位,也经常因为供求关系发生转换。换一个场景,我们每个人也都可能是甲方。比如典型的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也经常存在一些情况,是拿钱的求着提供服务的来达成交易。这个场景里的甲方,也可能是另一个场景的乙方。所以,同样天涯乙方人,何苦相互为难?

当然,乙方和甲方地位不对等,根本原因并不在于职场人,更不只是囿于处于乙方地位的职场人。他们只是被动养成了乙方的习惯,沾染了乙方的气息。并不是单纯依靠他们调整心态,转变待人处事的方式,就能扭转这种现象。如果甲方还是那个甲方,乙方怎么可能就自个儿昂首挺胸了呢?

有人说,面对这种现实,只需要“做好乙方的工作,过好甲方的生活”。恐怕这是一厢情愿的想法。暂且不说,一个人在一天当中八小时低声下气、八小时盛气凌人会是一种怎么样的状态,会不会造成人格分裂;这种心态本身是一种被迫的妥协,是自我逃避和矮化。

真正需要改进的其实是职场,是打造足够开放、透明、公平、平等的市场,让现实赋权和法律赋权相一致。这是一个社会氛围和环境的问题,需要来自法律、制度、企业文化等各方面的保障。

脱口秀中将甲乙两方讲成段子

在电影《甲方乙方》里,那些购买“好梦一日游”服务的人,其实无非就是想体验一把甲方的感觉。但是最后几乎都发现,钱确实能够买来一时的、无微不至的、按照自己设想的各种服务,但是却未必能买到真心和真诚,甚至连围绕在你周边的笑脸都可能是假的,是装出来满足你的虚荣的。

因此,任何时候我们都需要谦卑礼貌,也都需要平视、真诚待人。尊重和善待他人,其实就是在拓宽自己的路。

文字:李哲

图片:网络

甲方是买方还是卖方好

文 | 李哲

“麻烦您了”“打扰您了”“拜托了”“马上安排”……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这些充满谦卑、恭敬语气的措辞并不鲜见,仿佛乙方回应甲方的样子,表面客客气气,实则距离感满满。

据媒体报道,网络上因此创造出一批新词汇:“乙里乙气”“乙德报怨”“恐乙己”等等。不少年轻人自嘲:“我们是乙掉的一代!”

对于这种现象,我们在“感同身受”的同时,也要读懂年轻人自嘲背后的情绪与困境。

在契约社会、市场经济时代,可以说,我们每一个人都是乙方。作为一个“社会人”,我们都有需要和别人合作的时候,都有需要求助于他人的时候,这其实就是一种乙方境遇,给予别人足够的礼貌的尊重,当然是应该的。但是尊重的前提,是不丧失自尊。因为契约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本质,在于公平对等。

无论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难道不应该都是人格平等的吗?从法律意义上讲,甲乙双方本就具有对等的权利义务。区别只在于,甲方提供的往往是资金或资源,而乙方一般提供服务。二者本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无论是资金、资源,还是劳力、服务,也都是生产要素的一部分,不可或缺。

更何况,甲方和乙方的地位,也经常因为供求关系发生转换。换一个场景,我们每个人也都可能是甲方。比如典型的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也经常存在一些情况,是拿钱的求着提供服务的来达成交易。这个场景里的甲方,也可能是另一个场景的乙方。所以,同样天涯乙方人,何苦相互为难?

当然,乙方和甲方地位不对等,根本原因并不在于职场人,更不只是囿于处于乙方地位的职场人。他们只是被动养成了乙方的习惯,沾染了乙方的气息。并不是单纯依靠他们调整心态,转变待人处事的方式,就能扭转这种现象。如果甲方还是那个甲方,乙方怎么可能就自个儿昂首挺胸了呢?

有人说,面对这种现实,只需要“做好乙方的工作,过好甲方的生活”。恐怕这是一厢情愿的想法。暂且不说,一个人在一天当中八小时低声下气、八小时盛气凌人会是一种怎么样的状态,会不会造成人格分裂;这种心态本身是一种被迫的妥协,是自我逃避和矮化。

真正需要改进的其实是职场,是打造足够开放、透明、公平、平等的市场,让现实赋权和法律赋权相一致。这是一个社会氛围和环境的问题,需要来自法律、制度、企业文化等各方面的保障。

脱口秀中将甲乙两方讲成段子

在电影《甲方乙方》里,那些购买“好梦一日游”服务的人,其实无非就是想体验一把甲方的感觉。但是最后几乎都发现,钱确实能够买来一时的、无微不至的、按照自己设想的各种服务,但是却未必能买到真心和真诚,甚至连围绕在你周边的笑脸都可能是假的,是装出来满足你的虚荣的。

因此,任何时候我们都需要谦卑礼貌,也都需要平视、真诚待人。尊重和善待他人,其实就是在拓宽自己的路。

文字:李哲

图片:网络

甲方是卖方还是乙方

本报讯 江苏省启东市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向买方岑某提供了房源和看房服务,并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岑某却以有事急用钱,拿不出买房钱为由不买了,为此中介将岑某诉至法院。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支付中介费、违约金、律师费合计1.3万元。

2021年4月初,岑某有意在启东市汇龙镇购买一处商品房。启东某房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根据岑某的需求,积极向其推介合适的房源,并带领其看房,后双方通过微信确定了某小区一套房屋。

4月5日,卖方赵某作为甲方、买方岑某作为乙方、启东某房产中介公司作为丙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成交价为189万元。协议约定,协议签订之日,甲方支付成交价的1%、乙方支付成交价的1%作为丙方达成本协议而进行的工作报酬,丙方有权从房款中直接抵扣。同时约定,甲乙双方或者单方原因导致上述房屋产权不能过户或者买卖未能成交则由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丙方工作报酬按约定正常收取。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则需支付对方违约金5万元。如丙方违约给甲乙双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则丙方如数赔偿。甲乙双方未按约定支付丙方工作报酬的,则需各另付丙方违约金1万元。

协议签订后,岑某一直未有音讯,房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多次联系岑某及其妻子,要求其按照协议约定交纳首付款及办理银行贷款等手续,但岑某仅回复称“不是毁约,只是家里有事急用钱,买房钱拿不出来了”等。此后,岑某对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的要求不予理会,并将中介微信拉黑。中介公司遂一纸诉状将岑某诉至法院,请求其支付中介费、违约金、律师费合计3.29万元。

法庭上,岑某辩称,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其不应该出中介费,也不存在违约。中介公司在房屋买卖协议中是丙方,律师费、诉讼费是发生在甲乙双方之间的,不包括丙方,故其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岑某因购房所需而至启东某房产中介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向岑某提供房屋信息并陪同岑某看房了解房屋概况。在此基础上,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约定了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违反法律法规,故对三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认为,该协议虽因故导致房屋买卖未能实际履行,但中介公司已向被告提供了涉案房源,并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应按约定支付中介费。但鉴于案涉买卖合同未实际履行,客观上减少了中介公司的工作量及成本支出,故酌定被告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8000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酌定由被告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计5000元。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潘小维 古林)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合同一经成立,中介人就应按照委托人指示履行中介的义务,中介人的活动一旦取得结果,委托人就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该案承办法官陈春花介绍,本案中,案涉房屋买卖协议已经订立,因被告个人原因导致未能实际履行,但并不影响中介合同的依法成立。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本条是关于委托人接受中介服务后绕开中介人直接与(合同)相对人订立合同即俗称“跳单”的规定。该条系新增条文,对中介合同中的“跳单”作了明确规定。本案中,被告直接跳过中介直接与房东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即使房东同意,也已构成违约,应当向中介人支付中介费、违约金等费用,至于支付的数额,应结合具体案情以中介人提供服务的程度进行具体判断。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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