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1963年4月20日,刘先生与罗女士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1964年9月生育一子取名刘1。
1971年3月12日,刘先生去世,罗女士改嫁马先生,婚后于1973年2月生育一子取名马1。
1982年4月12日,罗女士以刘1的名义申请宅基地一处,后马先生、罗女士与刘1共同建造,后罗女士随马1将户口迁至马先生家附近,刘1后娶妻结婚居住至今。
2012年8月12日,罗女士和马先生和马1搬回宅基地处跟刘1共同生活居住,后双方因装修问题发生冲突。
2014年2月23日,罗女士、马先生和马1起诉刘一,要求对涉案宅基地分家析产。
二、争议焦点
涉案宅基地的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三、法院裁判
二审法院裁判涉案宅基地及房屋归刘1所有。
三、律师点评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第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决定宅基地所有权的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只有具备本集体成员身份才能获得集体宅基地使用权。本案中,罗女士虽然当时是本村村民,但是已经获得一处宅基地,罗女士又以刘1名义申请涉案宅基地使用权,马1还未成年不具有获得宅基地的资格,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刘1 具有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
第二、在他人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之行为不能作为获取该房屋的依据,仍应结合其是否具备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身份、居住生活等情况综合予以判断,本案中,罗女士和马先生虽然在涉案宅基地出资,但并非宅基地使用权人,不能据此认定取得房屋相应份额的依据,建造房屋马1尚未成年也并非宅基使用权人,所建房屋并未出资,本案结合宅基地审批情况、房屋建造情况及使用情况,最终判定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归刘1所有,至于建造房屋补偿问题,罗女士和马先生可另案向刘1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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