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债权人应如何举证
1、对债权人能提供借款协议但无法证明给付事实的,债权人应当继续证明其已经将款项实际交付给债务人。
(1)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起诉时只向法院提交借据。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记载的内容,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对于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债权人做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出借人已经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大额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要求债权人到庭陈述自己的经济能力、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对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借据是否真实的,双方均可以申请鉴定。双方均不申请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案情做出处理。如果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或者借据的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的,由债权人申请鉴定,债务人应当提供笔迹比对样本。如果债权人提供的借据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具备一定的可信度,债务人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依据的,由债务人申请鉴定。经依法释明,债权人或债务人不申请鉴定或者不提供笔迹比对样本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法院依法裁判。
2、对债权人能证明给付事实但不能提供借款协议,双方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存在争议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提供证据。对能够查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查明债务属于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由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后,按照其他法律关系审理,债权人坚持不予变更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债权人举证注意事项
1、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多笔借款,借款人主张已经归还借款并提供付款凭证,而债权人主张借款人偿还的是另外的借款,债权人应当对此负举证责任。
2、对于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但是负债所得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据此,债权人应当就债务人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负债或者超过日常生活范围负债但是所得财产用于家庭生产生活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另外,对于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的,债权人以表见代理之规定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还应当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以上是关于“民间借贷债权人应如何举证,债权人举证注意事项”的介绍。相对于上述债权人举证,债务人应当就其抗辩主张的债权受妨害或者受制约、债权已经消灭或者部分消灭的事实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最好还是请专业律师介入,合理举证,维护自身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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