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了未满14周岁女生判多久,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女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谈雯思

睡了未满14周岁女生判多久,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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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新闻

【#奸淫不满10周岁幼女将适用更重刑罚#】今天,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①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②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③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体情形。(总台央视记者张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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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日某法院关于奸淫幼女案的判决引发热议。有网友认为法律应重点保护未成年人,对于奸淫没有反抗能力的幼女的犯罪份子应当从重处罚,绝不姑息。那么,在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中,对于“奸淫幼女”情节的定性与量刑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我国刑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的规定

1、幼女的定义

我国的刑法中,把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少女统一定性为幼女。这个14周岁必须精确到生日当天,只有14周岁生日过完,才不属于幼女。

2、奸淫幼女的含义

我国的刑法对于幼女的性权利是重点保护的。具体体现在不允许幼女自主的处分其性权利,即行为人不能通过“已征得幼女的同意”而绕开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明知道发生性关系的对象为幼女,无论幼女同意与否,主动还是被动,行为人只要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即构成强奸罪。

3、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的定义

我国对于幼女的发生性行为也采取较为严格的保护,采取的是“接触说”,即行为人的性器官接触到了幼女的性器官即构成强奸罪的既遂。

二、我国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量刑规定

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量刑规定主要体现在第236条: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97年刑法中其实是有“奸淫幼女罪”这一项罪名的,但2002年3月15日两高下发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刑法第236条的罪名确定为强奸罪,取消了奸淫幼女罪罪名。因此,对于奸淫幼女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直接定性为强奸罪,但作为强奸罪中的“从重处罚”情节予以专门规定。

具体到最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对于强奸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是这样规定的: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至于如何理解“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这里主要还是参考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三、地方关于“奸淫幼女”的量刑规定

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后,各省、直辖市也随之发布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在这里,我们就不一一例举了,这里仅以北京市为例:

1、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二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多次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轮奸多次的,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2)携带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利用教养、监护、职务关系实施强奸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强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

四、关于“奸淫幼女”情节的量刑完善建议

我国目前的刑法虽然对幼女的性的不受侵犯的权利有明确的、专门的保护,但是从保护力度和效果来看,还是不尽如人意。

首先,应当根据受性侵的幼女的年龄来同比例的增加刑期。我们必须考虑到幼女的年龄层不同防卫能力有明显差距的现实问题,在低于8岁的幼女中,绝大部分连性是什么都不清楚,很多幼女被性侵了都未必能明确的说出来。且年龄越小的幼女就越没有反抗能力,而且相对来说,性侵对其造成的伤害就越大,因此,我们应当根据受性侵的幼女的年龄来同比例的增加刑期。

我认为,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应当增加基准刑的40%,被性侵幼女的年龄每小一岁,对于被告人的量刑就要增加5%,这才能体现出对于“幼”的着重保护。

其次,奸淫幼女不应作为从重情节来处罚,而应作为加重情节处罚,即:只要有奸淫幼女情节的,就应升档至10年以上有期徒刑来加重处罚,以避免有些地方法院还有操作空间。

最后,对于具有“奸淫幼女”情节的,不能轻易认定“可以从轻处罚“的其他情节。比如“认罪认罚“,由于奸淫幼女情节本身就很恶劣,如果轻易适用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有可能导致让犯罪份子钻空子的可能,导致实际处罚效果不如人意。

结语

儿童是祖国未来的花朵,弗洛伊德从心理学上论证了人的一生主要是受其童年的影响。一个人如果有不幸的童年,有可能要用一辈子去治愈不幸。因此,国外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是极为严苛的,在这方面的横向比较来看,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性的保护还是略显不足的,基于此,我呼吁还是要加强对“奸淫幼女“情节的处罚力度,增加犯罪者的犯罪成本,对犯罪者形成足够强大的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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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

①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

②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③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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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来源:央视新闻、人民网微博

原标题:《奸淫不满10周岁幼女将适用更重刑罚!》

编辑:刘梦鸽

2020年12月2日上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某国奸淫幼女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金银墙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金力出庭支持公诉。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29日晚,刘某国将四岁女童周某某从周某某家门口骗走,挟持到哈尔滨市道里区城乡路汇智东方悦工地西侧彩绘宣传围挡下排水沟内,不顾周某某的反抗,采用暴力手段猥亵并强奸周某某,致周某某身体三处重伤二级,其中一处九级伤残、二处十级伤残。

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法庭当庭进行了公开宣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某国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刘某国曾因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两次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使用特别残忍手段奸淫年仅四岁的幼女,造成被害人三处重伤的特别严重后果, 严重损害被害幼女身心健康,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以强奸罪判处刘某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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