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表一则道歉声明,因法院对一案件作出按撤诉处理的行为不妥,对此特向本案原告代理律师致歉。
同为律师,这种事情还真的比较少见!
到底是什么情况呢?
7月10日,由于疫情防控政策,本案原告代理人宋律师所在的广州市黄埔区被规定为临时性管控区,虽连续两天经过核算检测均是呈阴性,但是宋律师依旧被赋了黄码。
但7月12日,宋律师需要前往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当律师的都知道,黄码要想进法院是不可能的。故律师数次试着与法院联络,希望改成网上开庭,但均未获得清晰回应。因此她在开庭当日开车前去深圳市,抵达法院楼底下以后无法进入,申请办理网上开庭遭受回绝,最后本案被按未出庭撤诉解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本案明显不属于此类情况。
疫情之下,律师办案确实遇到很多“阻力”,并因此被当事人抱怨。深圳法院虽行为不妥,但事后能作出如此回应,真的为律师“洗脱罪名”!
其实在疫情之下,为案件诉法程序的推进增添了很多障碍,比如被告送达问题,没有办法去往被告户籍地调查;开庭问题,如果原被告有任何一方在疫区,那就只能线上或者延期;一个案件的推进过程中有多个法律程序,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案件进程,甚至结果。
从事法律行业这么多年,我们遇到的难题何止疫情这一件?因为疫情的原因只要做到随机应变,并不会引起争议,你们觉得呢?
注:以上内容由首维律师团队提供,若您案情紧急,建议您联系律师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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