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岁的郭某原来一直跟八儿子生活,八儿子照顾母亲19年后,提出由其他子女照顾老人,却无人回应。之后,八儿子把其母亲安排到祖屋独自居住。2016年初,五女儿回来看到母亲独自一人在祖屋居住,无人照料,便把母亲接回自己家中照顾。期间有些子女偶尔会支付郭某的生活费,但大多数的费用都是由五女儿一人支付。照顾老母亲2年后,五女儿觉得赡养母亲的责任不应由她一个人承担,要求其他子女每月要适当支付生活费,承担应有责任。其他子女则认为母亲每月有养老金680元加上其他的补助,已足够生活,都不同意给钱。部分子女建议把老人家送到养老院,但郭某本人不同意,商量无果。
郭某无奈之下于2017年11月申请法律援助,将众子女起诉到法院,法院建议诉前调解处理。但在收集证据时有些子女不配合,不提供身份证或回避不来参与调解,导致诉前调解不成功。2017年12月此案正式立案,但子女们仍不愿应诉,又提出调解解决,郭某遂撤销起诉。在看到人民调解宣传资料后,2018年1月22日,双方来到斗门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唐律师作为郭某的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
【调解过程】调解员接待了这一大家子当事人,并按程序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登记各人身份信息、核对代理人身份,做好相关记录。
调解员调解经验丰富,以前调解过不少类似的纠纷,联想到过往的调解中,做子女的往往会因其他历史矛盾问题而争吵不休导至调解无法顺利进行。为此,调解正式开始前,调解员首先详细告知了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调解中应注意的事项,并特别跟当事人说明,今天是来解决母亲赡养问题的,其他无关的历史矛盾无需再提。接下来分别请郭某的代理律师和子女们讲述纠纷原因、经过和调解诉求。
子女们各有各的想法,在调解现场各持己见,有的愿意给赡养费,有的不愿意给,仍然争吵不断。其中五女儿愿意自己照顾老人,但希望其他兄弟姐妹每月给300元赡养费。有儿子说如果每月每人给赡养费300元,不如将老人送去养老院或者每个子女轮流照顾一个月。调解员看老人的儿女们一直争吵不休,及时进行了制止,转而向他们告知《宪法》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务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详细解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宣传中华传统文化的“百善孝为先”,从情感上教育子女们要时刻牢记老母亲的养育之恩,提醒他们今天的行为很有可能就成为自己的儿女日后仿效的对象。强调子女应当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否则,如果子女不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情况严重构成遗弃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子女们听后,现场一度沉默无言,各自反省思考后终于愿意平心静气地进行调解。综合子女们商量的结果,调解员给出了一个合理的建议。最后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并现场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经调解,当事人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郭某自愿与赡养人五女儿共同生活,五女儿同意照顾被赡养人。
2.郭某的生活费用由除五女儿和七女儿(患有精神病)外的其他子女负担。每人每月人民币300元,在每月10日前向郭某支付。
3.子女们平日或逢年过节多多探望。
4.赡养期间,郭某如有生病等较大花费时,由子女们共同分担(七女儿除外)。
当事人对调解结果都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与多子多福的传统观念相违背的是,赡养案件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大多因为子女众多,子女之间感情不和、意见不一、相互推萎责任酿成纠纷。兄弟姐妹多,必然存在思想道德、个人素质、经济状况、家庭条件等各方面的差异,当其中一人不尽赡养义务时,很容易引起连锁反应,造成对老人均置之不理的现象。此类案件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但通过法律解决的却为数不多。究其原因,主要是受传统观念影响,认为此是家事,“清官难断”,而且传出去也不好听。在提倡道德规范约束人们行为的同时,更要注重法律的最终保障力,当道德约束失效时,要用《宪法》《刑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予以保护。人民调解工作是情、理、法的高度统一,对于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置有着独特的优势,调解成功可以有效地减少诉累,尤其是家庭成员不伤和气、利于日后的家庭关系修复。本案是一起涉及人数多、非常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刚开始,子女们都没有意识到赡养父母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解和法律知识的普及,他们才逐渐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在心理上理解和认同调解员的观点和意见,使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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