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以下无正文 可以不写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彭颖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以下无正文 可以不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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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应该写在什么位置

在公文拟写排版时,常常碰到这样的情况:


公文正文结束后,该页空间不够排版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这时,我们往往将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另开新页编排,结果是签章页没有正文。


形式如下:


图例

有的伙伴将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另开新页编排后,标注“(此页无正文)”字样。形式如下:


图例

以上两种解决方式是错误的。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GB/9704-2012 2012-07-01 实施),有:


7.3.5.5 特殊情况说明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或签发人签名章、成文日期时,可以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解决。


这句话表明:公文中,签章页(落款页)需要有正文!


当正文结束后所剩的空白容不下落款时,调整正文的行距和字距,给出位置放落款。

正确的解决案例


提前明确:加盖公章的公文,落款距正文需要空三行。


就是说,正文结束后,所剩空白行有5行(空三行、企业名称一行、落款日期一行),此页编排落款刚刚好。

图例


这一结果已在前面的文章中论证,感兴趣的伙伴可以点击~加盖公章的公文,落款距正文为何空三行?


以下是以案例的形式分享正确的解决办法~


01 当正文之后的空白只有一到两行时,需要增大字距和行距,使得正文内容至少有几个文字移到下一页。


图例


02 如果正文之后的空白有3~4行时,可以缩小行距和字距,挤出五行空白能够容下落款的空间。


图例


“以下无正文”或“以下为合同签字栏”字眼,我们在合同文件中也会常常见到,那么有没有必要存在呢?

有必要!


从法律层面看,为了防止合同被篡改或蓄意增加条款内容,一般在合同内容结束后注明“以下无正文”或“以下为合同签字栏”,在此说明后不预留空间,直接是合同双方的企业信息。

以上,

祝好。

推荐:加盖公章公文、不加盖公章公文及加盖签名章公文,分别包含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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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是什么意思

四月的春风轻拂云山旅游基地,红色文化观光园里飘荡着清脆的童声,2025年4月26日,《春芽萌动.大手小手趣探春》,一场别开生面的"红色记忆润童心"亲子活动在这里展开,幼儿园几十名小朋友伴随父母的左右,踏上追寻红色印记的温暖旅程。

活动伊始,讲解员甘加国叔叔带领大家走进红色文化长廊,生动讲述革命历史故事。

一个个感人至深的红色记忆,在孩子们心中播撒下“童心向党”的种子。少年强则国强,此次活动不仅让亲子家庭沉浸式感受红色文化魅力,更在孩子们幼小的心灵中,厚植了爱党爱国情怀 。

红色基因的传承如同春风化雨,在幼小的心田播撒下信仰的种子,静待未来的参天大树。

(以下无正文)

编辑:云山有国

校对:周周

摄影:周周

监制:甘加国

以下无正文格式 用法

保证合同

债 权 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传真:

因债权人 向 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提供借款,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合同

2.1 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基本内容为:

2.1.1 合同名称:《借款合同》 编号:

2.1.2 借款种类:民间借贷 币种:人民币

2.1.3 借款数额: 元整 利率: /月。

2.1.4 主债务履行期限: 个月。

第二条 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为债务人依照主合同应向债权人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其他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三条 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五条 声明、保证与承诺

5.1 保证人在此向债权人声明:

5.1.1 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5.1.2 保证人保证以全部个人财产和收入履行保证责任,并且保证在保证期内,不以任何理由将个人财产变卖或转让他人。

5.1.3 保证人确认:如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履行保证责任的担保时,已经征得共有人同意,并由财产共有人向债权人出具书面声明确认。

5.1.4 本保证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债权人不接受其为保证人的下列事件:

5.1.4.1 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

5.1.4.2 保证人承担的各类债务、或有负债或向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抵(质)押担保;

5.1.4.3 保证人在与债权人或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所发生的违约事件;

5.1.4.4 其他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或担保能力的情况。

5.1.5 保证人为多人,则保证人各为独立的保证人。即使保证人中只有部分人签章,该合同仍对其即时生效。

5.2 保证人在此向债权人保证:

5.2.1 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在不影响债务人今后偿还债务的前提下,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款项。但如果债务人同时面临保证人的追偿和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支付要求,保证人同意债务人优先偿付其对债权人的债务。

5.2.2 如果债务人与保证人已经或将要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合同,则该反担保合同不得在法律或事实上损害债权人在本保证合同项下享受的任何权利。

5.2.3 保证人对在本合同项下及与债权人任何部门或机构、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合同、担保合同或其他合同项下所发生的违约事件,保证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

5.2.4 保证期间内,保证人保证不以任何方式转移、隐匿财产,或放弃、消极行使债权。

5.3 保证人在此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而无须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力。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保证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即构成违约:

6.1.1 未履行本合同第七条所作的声明、保证与承诺;

6.1.2 违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6.2 保证人违约,债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同时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无须经过法律程序即有权行使追偿措施:

6.2.1 限期纠正违约;

6.2.2 宣布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2.3 要求保证人支付主合同项下借款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6.2.4 要求保证人赔偿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实际损失;

6.2.5 扣划保证人任何账户的款项以偿还担保范围内的债务。

第七条 义务的履行及权利的放弃

7.1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2 债权人给予保证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债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八条 通知

8.1 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封面记载的地址、电传号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8.2 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由未通知方自行负责。

8.3 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8.3.1 如果是信函,则为信函发出之日;

8.3.2 如果是电传,则为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日;

8.3.3 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九条 管辖、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9.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或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9.1.1 向甲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1.2 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定进行仲裁。

9.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保证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立约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文本

本合同正本壹式份,债权人执份、保证人执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债权人 (签字/指印):


保证人(签字/指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以上模版仅供参考,具体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本页为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

农 产 品: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

日期:2015-05-15附件下载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增持公司股份

法律意见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

第一部分 引 言

致: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产品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市国资委”或“增持人”)的一致行动人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致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3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国资委及其一致行动人远致公司、深圳市亿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鑫公司”)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为具有中国境内司法主管机关签发的《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签署本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均经依法注册,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具有合法和适当的专业资格出具本法律意见。

就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声明如下:

1、 本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和对相关法律的理解而出具本法律意见。

2、 公司向本所作出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文件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文件或原件一致,其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不存在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增持人本次增持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 本所律师对与本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贵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 本法律意见仅供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增持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就题述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1、深圳市国资委于 2004 年 8 月挂牌成立,作为深圳市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住所为深圳市福田中心区深南大道 4009 号投资大厦 17 楼,负责人为张晓莉,机构类型为机关法人,主要职能为作为深圳市人民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根据深圳市国资委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深圳市国资委作为深圳市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可能导致其终止的情形。

3、 根据深圳市国资委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市国资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 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 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深圳市国资委作为深圳市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需要解散或终止的情形;同时,深圳市国资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 本次增持股份情况

1、 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前,即 2015 年 5 月 6 日前,增持人持有农产品公司股份数量为420,209,999 股,占总股本的 24.76245%;其一致行动人远致公司持有农产品公司股票数量为 88,603,753 股,占总股本的 5.22131%,亿鑫公司持有农产品公司股票数量为 275,400 股,占股本的 0.01623%,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农产品公司股票数量为 509,089,152 股,占总股本的 29.9999%。

2、 本次增持的计划

根据 2015 年 5 月 11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和 5 月 12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收 购 报告书摘要》,本次增持 前 ,增持人合计持有农产品公司股票数量 为509,089,152 股,约占总股本的 30%。增持完成后,增持人合计持有农产品公司股份占其总股本的比例为 32%。本次增持通过二级市场进行,2015 年 5 月 6 日至2015 年 5 月 8 日期间,深圳市国资委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农产品公司股份 16,969,626 股,占总股本的 1.00%,截至 2015 年 5 月 8日收盘后,增持人合计持有农产品公司股份占其总股本的比为 31%。增持人将在2015 年 5 月 6 日起的十二个月内完成收购计划。

3、本次增持的具体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通过二级市场进行,截至 2015 年 5 月 1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收盘后,深圳市国资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农产品公司股份 33,939,271 股,占总股本的 2%, 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4、 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经增持人确认,截至 2015 年 5 月 12 日本次增持已完成。本次增持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国资委及一致行动人共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543,028,4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 %;其中,深圳市国资委持股数量为 454,149,270 股,占公 司 总 股 本 的 26.76246% ;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远 致 公 司 持 持 股 数 不 变 , 仍 为88,603,75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2131%;亿鑫公司持股数不变,仍为 275,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623%,。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于本次增持期间,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国资委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通过实施本次增持进行内部交易或市场操纵的行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9 日发布了《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公告》,披露了深圳市国资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以及承诺事项等情况。 2015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发布了《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结果的公告》,披露了深圳市国资委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了关于控股股东本次增持公司股份事宜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 本次增持属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 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 2015 年 5 月 6 日至 2015 年 5 月 12 日期间,增持人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33,939,27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未超过 2%的比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的情形。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深圳市国资委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深圳市国资委及其一致现代人在增持公司股份期间,未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通过实施本次增持进行内部交易或市场操纵的行为,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且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于秀峰

经办律师:

苏启云

经办律师:

官昌罗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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