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贩毒罪怎么量刑
涉及到罂粟碱和麦角酸及同它们制成的派生物、矿物如安纳咖(又名咖啡因)等成分的贩卖活动皆属非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惩治。
在毒品案件中,量刑往往视乎涉案物品种类与数量而定。
不论数量多寡,所有涉毒者均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是针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超过200克但不足10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超过10克但不足50克,亦或是其它毒品数量较大的罪犯,将依法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二、贩毒累犯量刑少怎么判
首先,我们来看第一阶段,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走私、贩卖或运输不超过200克鸦片的;
2.具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含量低于10克的情况;
3.其他少量毒品的案情都将被判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在第二阶段中,也就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鸦片量达到了140克到200克之间;
2.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含量在7克到10克之间;
3.其他数量类似的毒品案件;
4.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走私、制作、运输和贩卖毒品;
5.在禁毒监所内进行毒品买卖活动的;
6.对多个人物实施毒品交易或反复进行此类行动的;
7.存在任何其他严重情节的案件。
接下来,在第三个阶段,即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鸦片量在200克到1000克之间;
2.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含量在10克到50克之间;
3.其他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毒品交易事件。
其中包括: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的数量在二十克以上不到一百克的;
(2)大麻油的总量在一千克以上不到五千克、大麻脂的总量在二千克以上不到十千克、大麻叶和大麻烟的总量在三十千克以上不到一百五十千克的;
(3)可卡因的含量在十克以上不到五十克;
(4)吗啡的重量在二十克以上不到一百克;
(5)度冷丁(杜冷丁)的总量在五十克以上不到二百五十克(以针剂每支规格100mg/支为准,总量在五百支以上不到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总量在一千支以上不到五千支;以片剂25mg/片规格为准,总量在二千片以上不到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总量在一千片以上不到五千片的);
(6)盐酸二氢埃托啡的含量在二毫克以上不到十毫克(以针剂每支或片剂的容量20μg/支或片为准,总量在一百支或片以上不到五百支或片的);
(7)咖啡因的总重量在五十千克以上不到二百千克;
(8)罂粟壳的重量在五十千克以上不到二百千克;
(9)以上提及的各类毒品之外,其他毒品数量较为庞大的案例。
最后,在极端严重的情况下,涉案人员将面临十五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三、涉嫌贩毒认罪后怎么判
在被告人签署悔过书或认罪后,法庭通常会酌情给予适当减刑。
对于罪犯应承担的刑罚,司法机关必须依据其具体犯罪行为的实况、性质及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严格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评估和量定。
对于具有法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罪犯,应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合理范围内进行惩处。
如罪犯具备法定减轻惩罚情节时,应在法定刑期之下予以刑罚裁定;当法律中有多个量刑额度供选择时,应在法定量刑区间的下一个量刑阶段内制定相应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
为确保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第三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确保司法公正。
来源:临律-涉嫌贩毒认罪后怎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