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跨国诈骗自首要坐牢吗
跨国诈骗自首后是否坐牢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依据法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属于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跨国诈骗是诈骗犯罪在空间范围上涉及不同国家,仍受我国刑法管辖。若诈骗行为构成犯罪,自首虽可从宽处理,但不意味着必然不坐牢。
若诈骗数额较小、情节轻微,且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可能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也就不用坐牢。但如果诈骗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即使自首,从轻或减轻处罚后,依然可能被判处一定刑罚而坐牢。
例如,诈骗金额特别巨大,给众多被害人造成严重损失,即使有自首情节,大概率仍会被判刑坐牢。所以,跨国诈骗自首后是否坐牢,要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自首等情节综合考量。
二、诈骗罪未遂部分怎么判
对于诈骗罪未遂部分的判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有以下要点:
首先,诈骗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诈骗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具体量刑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比如犯罪行为的情节,包括诈骗的手段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等;诈骗的金额,未遂部分的金额大小是重要考量,虽然未遂,但金额巨大的情况和金额较小的情况在量刑上会有差异;还有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比如是否有多次诈骗意图、是否为惯犯等。
最后,法院会根据全案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既有诈骗既遂部分,又有未遂部分,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未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
总之,诈骗罪未遂部分的判决需结合具体案情,在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比照既遂犯合理量刑。
三、诈骗犯罪坐牢能减刑吗
诈骗犯罪坐牢后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减刑。
依据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指同时具备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等条件。“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等。“重大立功表现”涵盖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等情形。
不过,减刑有幅度和间隔时间限制。例如,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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