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订立阶段,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支付二倍工资,对于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剥夺用人单位的合同类型选择权,强制续签无固定;除培训和竞业限制外,不得设定违约金。在劳动合同变更阶段,则要求必须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终止阶段,则取消“约定终止条件”,增设经济补偿金。这种观点带有阶级斗争思维亦缺乏整体视野,实际上法律过度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势必会导致进入“标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范围急剧减少。
大量企业将标准劳动关系转为劳务派遣,据彼时全国总工会统计,有接近7000万劳务派遣工。后来国家在2012年继续秉承管制思维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修改,增加劳务派遣的“比例”、“三性”限制,国家希望广大企业还是回归到“标准劳动关系”的用工模式上来,但事与愿违,更多的企业将“派遣”转为了“外包”而非“直雇”,此外滴滴、美团等平台用工方式兴起,标准劳动关系彻底进入到“非劳动关系”范畴,如脱缰野马摆脱了劳动法的限制。平台用工的爆发式增长与缺乏劳动法的刚性约束不无关联,特别是疫情之下,很多失业者干起了“快递活”,这表明即使不受劳动法保护的非劳动关系,在维持生存的压力下仍然成为老百姓的选择之一。由于不同用工方式之间的成本、灵活性差异巨大,将全日制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化,或将劳动关系转为民事关系,最终损害的还是劳动者的利益。笔者并不赞同部分代表提出的整部劳动合同法对于中小微企业进行豁免,毕竟该法的制度涉及给予劳动者的一些底线保护,如不得约定解除条件仍然应当予以维持,或最多回归到1995年劳动法时代的水平。
我是武汉劳动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劳动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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