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关系的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周爽

债务关系的确认

2008年,从事KTV服务工作的林某与向某经朋友介绍认识。2010年年底到2011年上半年这段时间内,向某的妻子云某代替向某写了一张小纸条,内容为“本人保证5月前支付林某5万元,另外2012年11月前支付9万元,2011年9月前还首饰,保证从今天起不再与林某有任何不正当关系,否则任由云某处置,一切后果自负,不予追究”,小纸条上有向某的亲笔签名,当天书写好了就当天交给林某保管。

2011年夏天,向某向林某出具了落款时间为“2011年3月”的一份借条,借条上注明“本人向某因需资金急用,向林某借款人民币30万另加黄金首饰”。在这份借条签署以后,向某于2013年1月因为交通事故死亡。2013年2月,林某以向某只归还借款三万多,并没有按照之间的约定进行偿还双方之间的借款还有首饰为由,将云某还有向某的继承人告上了法庭。

市第一法院审理这起案件后认为:首先,对于借条出具的时间,在第三次开庭审理的时候,法院反复询问了林某关于借条和小纸条的一个先后顺序,以及时间的先后问题,林某才承认借条是在2011年夏天才签的。其次,对于借款款项的交付,林某和自己的代理人在三次庭审中的陈述一直在反复进行变化,并且还有很多出入,对于具体是以什么方式出借的以及分别在什么时候分多少次出借的细节问题,都是表示因为时间太过久远而记不清楚了,明显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同时,根据林某在第三次庭审的过程中说的,借条是她们对小纸条上内容的再一次的确认,根据这张小纸条可以直接的看到是否存在借款关系以及债务纠纷。从小纸条的文字内容以及林某没有提出异议的表现综合考虑,小纸条是向某为处理自己和林某之间的关系作出的一种补偿和承诺,并不是基于真实的借款关系而产生的。

本起债务合同纠纷案中,林某提交的小纸条还有借据并不足以认定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林某也不能证明自己已将14万元借款交付给了向某,所以法院没有支持林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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