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破坏军事设施行政处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齐凝

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一)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概念和特征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以及军事通信进行破坏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1.犯罪客体是军队战斗力物质保障的管理权力。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者军事通信的行为。“武器装备”,是指直接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武器包括“冷兵器”、枪械、火炮、火箭、导弹、爆破器材、坦克和其他装甲战斗车辆、作战飞机、战斗舰艇、鱼雷、水雷、核武器等;武器系统通常包括:杀伤手段、投掷或者运载器材、指挥器材;军事技术器材通常包括侦察探测器材、雷达、电子对抗装备、情报处理设备、军用电子计算机、野战工程机械、渡河器材、军用车辆、伪装器材等。“军事设施”,是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固定设施,包括建筑、场地和设备。如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

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破坏军事通信是指故意实施损毁军事通信线路、设备,破坏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干扰、侵占军事通信电磁频谱等行为。①通常运用的手段有破坏无线电通信、有线电通信、光纤通信、运动通信、简易信号通信等。

破坏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形式,如砸毁、炸毁、对军事通信实施干扰等,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形式,如故意不履行保管、维修义务而使其遭到破坏。破坏的内容既包括对这些特定对象的物理性损毁,也包括对它的功能的损害。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明知是军事通信线路、设备而指使、强令、纵容他人予以损毁的,或者不听管护人员劝阻,指使、强令、纵容他人违章作业,造成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的,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二)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认定

1.本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界限。本罪同后三罪在主观、客观方面以及犯罪主体上相同。区别主要在于:一是犯罪的同类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防利益,后三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公共安全。二是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而后三罪破坏的对象是非武器装备、非军事设施和非军事通信。破坏军事通信,并造成公用电信设施损毁,危害公共安全,同时构成《刑法》第124条和第369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以盗窃固定在军事设施上的设备、器材为表现形式的破坏军事设施罪与以盗窃军事设施内的军用物资为表现形式的盗窃罪的界限。两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和犯罪手段上相同。其区别的界限是所盗设备、器材是否固定在军事设施上,作为军事设施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盗窃固定在军事设施上作为军事设施组成部分的设备、器材的,应以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论处;盗窃军事设施内存放的器材、物资的,应定为盗窃罪。

盗窃军事通信线路、设备,不构成盗窃罪,但破坏军事通信的,依照《刑法》第369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刑法》第124条、第264条和第369条第1款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尚未对军事通信造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28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军事通信造成破坏,同时构成《刑法》第285条、第286条、第369条第1款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信正常进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8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造成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同时构成《刑法》第288条、第369条第1款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处罚

依照《刑法》第36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破坏军事通信行为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作战任务或者致使部队在作战中遭受损失的;造成部队执行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的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部队行动,致使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破坏重要军事通信3次以上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重要军事通信”,是指军事首脑机关及重要指挥中心的通信,部队作战中的通信,等级战备通信,飞行航行训练、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中的通信,以及执行试飞试航、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或者远洋航行等重要军事任务中的通信。军事通信的具体范围、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标准,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通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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