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说明】
本书由盈科全国婚家委主任杜芹律师、盈科北京家事调解中心主任、盈科北京股权法律事务部副主任郑素洁律师作为主编,联合盈科深圳、南京、北京、上海、泉州五家分所共18位律师重磅推出。本公众号将在每周分章节分享该书,带领读者深刻认识、了解婚外情,分析婚外情背后的法律关系,从法律的角度讨论、分析婚外情中各方当事人所面临的维权困境和解决方案。
《拒绝危险关系:婚外情的法律应对》
新书抢先看!
第二章 婚外情与民事权利
第二节 婚外情引发侵害他人身体,如何赔偿
【一、 案例精选】
【案例】 撞见妻子婚外情 拿刀砍人担责任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发现一方有婚外情,是怒火冲天任意为之还是以合理方式妥善处理?一时冲动引发的后果,也许难以收拾。本节案例中的刘强便是如此。2015年9月的一天,刘强在家发现了妻子和张辉有不正当关系,一怒之下持菜刀将张辉砍伤,张辉立即报警,刘强被警察带走。张辉共住院8天,出院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2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家庭关系和睦,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公民应当遵守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张辉与刘强的妻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刘强与其妻子之间正常的家庭关系受到侵害,进而引发刘强的不满,是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张辉对本次纠纷的发生具有过错。刘强在发现张辉与妻子发生不正当关系后,未能采取更加合理的方式妥善处理,而是采取损害张辉生命、健康的行为发泄自身的不满,对本次纠纷的发生亦具有过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认定刘强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判决刘强赔偿张辉经济损失7万余元。
【二、 维权指引】
婚外情因素对侵权责任的承担有何影响
侵害他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侵权一方应当承担责任,但对于因婚外情因素引起的这类纠纷,法院在认定侵权责任时,往往也会考虑被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比如案例一中刘强因为发现其妻子与张辉有不正当关系,一怒之下将张辉砍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法院在判决时,基于张辉与刘强妻子的婚外情是引发纠纷的原因,故认定张辉对本次纠纷发生有过错,减轻了刘强40%的责任,判决刘强按照60%承担张辉的各项损失。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婚外情造成的伤害受法律保护吗
●婚外情伤害
●因婚外情引发的伤人案
●婚外情受害者
●婚外情故意伤害罪
●婚外情引发案件
●婚外情受害方有无要求赔偿的权利
●婚外情导致的法律后果
●婚外情伤害
●婚外情伤害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