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涉外婚姻越来越普遍,实践中很多人还是弄不清哪些情形属于涉外婚姻,什么情况下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一)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 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五) 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如涉及夫妻双方或子女身份中有外籍人士,国外定居,外国缔结婚姻,或者多国登记结婚,涉及财产在中国境外等含有涉外因素,并因婚姻关系而衍生的案件纠纷都可以认定为涉外婚姻民事案件。
关于中国法院的管辖权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上,基于司法主权的原则,婚姻民事法律关系只要与中国有连接点,中国法院即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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