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个案子,男方在协议离婚时,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被传唤,期间,女方说要“告发男方重婚罪”,“派出所见”等语言对男方进行“胁迫”。最终,男方“迫于无奈”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离婚后,男方主张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同意与女方离婚,并且在完全缺乏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女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签订的该份《离婚协议书》显失公平,请求撤销这份《离婚协议书》。
为了证明自己没有履行能力以及在被女方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这份《离婚协议书》,男方提供了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微信聊天记录和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
对于这个问题,法院怎么认定呢?
一审法院认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对婚姻关系以及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意见,双方已经按照《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手续,被告主张胁迫的意见,本院认为所谓胁迫,是指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迫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男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女方实施了威胁男方的行为迫使被告产生恐惧而实施的行为,故对胁迫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故《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继续履行。
这个案件,男方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对于是否欺诈、胁迫,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欺诈、胁迫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男方主张《离婚协议书》系在其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署,但未能就此提供达到法定证明标准之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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