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村委会强制拆除了房屋,谁承担责任,棚户区改造不签字强拆后补偿还一样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秦玲雨

最高法: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村委会强制拆除了房屋,谁承担责任?

导读:老李家所在村发生了棚户区改造项目,因补偿不满意,老李没有和征收方签补偿协议,也没有人来找他谈补偿,他也没着急,也没有主动找过征收方。突然有一天村里给他下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说他房屋是违法建筑,然后就找了一帮人把他房屋给拆了,拆的时候征收方也在现场,老李非常生气,但又不知道该怎么办?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申15164号《行政裁定书》进行了释明,其认定:区管委会在原审庭审过程中出示了某村支部委员会、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告知书》、《关于许村北街拆除违章建筑的说明》可相互印证,证明案涉对再审被申请人房屋的强拆行为发生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某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拆除了再审被申请人房屋。案涉被强拆房屋位于某筹备组辖区范围内,且该筹备组工作人员在强拆现场,故原审法院认定案涉强拆行为是受该筹备组的委托实施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因该筹备组作为街道办事处的筹备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即区管理委员会承担法律责任。由于被诉强拆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应确认为违法。

律师说法:在农村拆迁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村委会冲在最前面的情况,甚至有些地方的征收补偿协议都是和村委会(或经济合作社),而村委会只是一个自治组织,并没有征收的权力,出现这种情形多半是征收行为存在不合法之处,甚至有些情况直接就是违法征收。因此,当被征收人遇到只有村委会组织实施的拆迁,一定要警惕了,如对补偿不满意,千万不要签补偿协议,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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