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怎么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岑欣丹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8)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二)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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